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吳峰 任
被 告 王康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