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7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小
  瓏、 徐至中徐少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
  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8,2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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