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阿傳
陳林阿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阿傳邀債務人陳林阿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整,自民國(下同)87年12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權人自99年10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法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