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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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發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即被選定人 黃魯光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
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謝宜羣 被告私立及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洪騰祥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林耿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補發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
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再字第6號、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及附表一所示 陳素娟 等56人主張其等為被告雇用之職員、工友或聘任之教師,因被告未經彼等同意,片面刪減每月應給付之津貼(民國102年8月前以董事會津貼名義給付),因該津貼屬工資之一部,被告上開刪減津貼之行為,致短少給付選任人及被選任人之工資,有違兩造間勞動契約,選任人及被選任人已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工資,是彼等就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確有共同利害關係,屬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前述說明,原告及附表一所示陳素娟等56人具狀選定黃魯光為全體進行訴訟(見103年度司店勞調字第16號卷,下稱103年司店勞調字卷第19頁至第46頁背面),即無不合。另原選定人 湯彩婉 、 曾國祥 、 黃博喻 、 王瑋慈 等4人撤回起訴(即附表ㄧ編號52、53、54、55,撤回狀依序見本院卷㈠第18頁、第21頁、第109頁),是本件選定人共計51人(下稱陳素娟等51人),先予敘明。
次按「私立學校應設董事及董事會,向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為財團法人之登記,為民國86年6月18日修正前私立學校法第33條、第12條及第14條(修正後第35條、第12條及第14條)所明定。再者,董事就法人之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民法第2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私立學校已為財團法人之登記者,即取得法人之資格,而有當事人能力。其因私權爭執涉訟,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董事長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雖私立學校法第51條(修正後第54條)第1項規定,校長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惟校長在私法上之地位,與民法第554條規定之經理人相當,僅於所任事務發生私權爭執而涉訟時,始認亦有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之權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係以其受僱於被告擔任教職員期間,因被告拒絕給實為工資性質之董事會津貼,訴請被告給付,其於起訴時列被告之校長洪騰祥為法定代理人,雖為被告所爭執,然給付工資屬學校之一般行政事務,並為校長執行校務之職權範圍,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於審理中以被告之校長為其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並無欠缺,合先敘明。
第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妨礙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並符訴訟經濟。本件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黃魯光(即被選定人)及陳素娟、 吳碧瑛 、 謝靜怡 、 曾文興 、 沙國強 、 彭孟梅 、 高美玲 、 王慧平 、黃博喻、 楊水能 、 徐華 、湯彩婉、 陳安琪 、 李碧蒂 、 趙啟明 、 盧重任 、 李長生 、 吳充博 、 陳宣如 、 黎幼蓮 、 鄭玩香 、 黃鴻裕 、 張麗月 、 徐涵天 、 張意豔 、 曾世寬 、 洪淳芮 、 陳美君 、 王培基 、蔡 尚叡 、 彭美菁 、 陳珀莉 、 鄒湘齡 、 廖逢凱 、 韓魯琛 、 羅國彰 、 方錡煌 、 陳柏如 、 柯健次 、 李振坤 、王瑋慈、 王育芬 、 張素娟 、 劉兆元 、 潘繼良 、 曾興達 、 邱瑞珍 、 葉國威 、 孫韻玉 、 方雪芳 、 孫紀慈 、曾國祥、 詹玉如 、 劉孟薰 、 羅翠琴 等55人(即選定人)新臺幣(下同)2萬4,240元,及自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黃魯光(即被選定人)及吳碧瑛、陳素娟、陳安琪、趙啟明、盧重任、吳充博、陳宣如、黎幼蓮、鄭玩香、黃鴻裕、張麗月、徐涵天、曾世寬、洪淳芮、 蔡尚叡 、彭美菁、陳珀莉、鄒湘齡、韓魯琛、羅國彰、方錡煌、陳柏如、李振坤、王育芬、劉兆元、潘繼良、曾興達、葉國威、孫韻玉、方雪芳、詹玉如、劉孟薰等33人(即選定人)2萬4,2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各給付原告謝靜怡、李長生、張意豔、陳美君、王培基、柯健次、張素娟、邱瑞珍、孫紀慈、羅翠琴等10人(即選定人)2萬2,86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曾文興、彭孟梅、高美玲、徐華等4人(即選定人)2萬0,9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楊水能、王慧平等2人(即選定人)2萬0,10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碧蒂(即選定人)2萬6,9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廖逢凱(即選定人)2萬5,68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被告應給付原告沙國強(即選定人)1萬8,48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所為,與其起訴時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103年司店勞調字卷第7頁、本院卷㈠第104頁至第106頁、第168頁至第171頁)
貳、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選定人高美玲、彭孟梅、徐華、沙國強、曾
文興等5人為被告雇用之職員(不定期聘約關係);選定人楊水能、王慧平等3人為被告雇用之工友(不定期聘約關係);其餘選定人及原告黃魯光為被告所聘僱之教師(1年1聘之定期聘約關係)。被告教職員每月之核給工資標準為高中部4萬2,930元、國中部3萬9,910元、導師費1萬5,080元,又工資結構除上開薪俸外,尚包含董事會津貼高中部教師核發4,020元、國中部教師核發3,905元,自103年8月前,長達20年之久,皆無變動,足認上開給薪金額為聘約內容之一部分,且董事會津貼係經常性給付,亦屬被告教職員工資之一部分,自應納入工資計算,是被告教師、職員及工友之工資將薪俸及董事會津貼納入計算後,不得少於102年7月領取工資。又被告與聘任教師簽定聘書之聘約期間,係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為期1年之定期聘約;而被告之職員及工友雖為不定期聘約,然依被告之學年度期間係自當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為一學年,應認職員及工友與學校間除有其他特別約定外,至少有1年以上勞務聘約之默示合意,故被告與原告黃魯光及陳素娟等51人間(下合稱黃魯光等52人)於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有勞動契約存在,並以上開給薪金額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詎料,被告違反兩造勞動契約、誠信原則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校務會議上謊稱其有財務虧損等情,未經黃魯光等52人同意,片面宣布於102年8月起刪減黃魯光等52人之董事會津貼。經被告教職員工不斷抗議,並陸續加入工會與成立教師會,被告方改以「績效獎金」之項目發放,惟自102年8月起至103年7月止(共計12個月),被告仍短少給付黃魯光等52人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於董事會津貼與績效獎金差額之工資。經勞工局多次調解及勞資協商,兩造仍未達成共識,爰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請求補發工資」欄所示之金額。並聲明:㈠被告應按附表三所示金額給付選定人及被選定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以:本件被告私立及人高級中學(下稱及人中學)將
董事會津貼(實際上為夜間輔導津貼)停止發放並改發放績效獎金乙節,係董事會決議後於校務會議上公布,校長洪騰祥僅係公布董事會決議之人,並無任何決策之權限,意即對於全體教職員之津貼調整非屬校長洪騰祥可綜理之校務,自不得於本事件代理被告及人中學被訴,應由被告董事長盛天麟代表及人中學應訴,始為合法之代理。又被告之敘薪辦法於99年起有舊制、新制之區分,99年8月前到職之員工適用舊制敘薪辦法(採統一薪俸制)、99年8月後到職之員工則適用新制待遇支給辦法(採分級敘薪制),董事會津貼僅採舊制之員工有發給,99學年度後到職之員工並未發給董事會津貼。於101學年起國中教師全面課稅,被告為不讓員工實質工資降低,對於採舊制之國中教師與行政人員進行加薪。於102學年因新、舊制度常造成工資給付之繁雜,且被告預計於103學年度配合主管機關函令統一與公立學校相同之敘薪標準,先於102年8月起將全校員工統一採用舊制敘薪辦法,並將系爭董事會津貼改為績效獎金。於103年8月起,被告之敘薪辦法全面比照公立學校並取消績效獎金,惟大部分員工實領工資均有增加,是原告僅得請求102年8月至103年7月之董事會津貼差額。又選定人鄭玩香本為專任教師並有領取系爭董事會津貼,然自100年起申請轉任兼職教師,於100年至101年度均無領取董事會津貼,迄102年8月受被告重新聘任為專任教師,並領有績效獎金,回任後之職位與工資條件均屬雙方之重新合意;選定人洪淳芮於99年8月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依該規定留職停薪之上限為2年(且以子女未滿三歲為限),故上開法定留職停薪期間至101年5月27日因其子女屆滿3歲而屆期,嗣因選定人洪淳芮仍隨配偶外派未歸國,另向被告請求繼續留職停薪至102年7月1日,然因此並非法留職停薪之事由,且被告101年時已受少子化影響而招生人數與收入均大減,故無法保證選定人洪淳芮於102年8月回國時能保有職缺,故向選定人洪淳芮說明並確認其知悉職位不受保障後,被告方准予辦理選定人洪淳芮101年6月至102年8月之留職停薪,102年8月被告學校雖然招生人數大減且鉅額虧損,仍重新聘任原告洪淳芮,然回任後之職位與工資條件亦同屬雙方之重新合意。是以,原告鄭玩香、洪淳芮自102年8月開始之專任教師職務內容與工資,均屬雙方重新議定之勞動條件,不論董事會之津貼為何,均屬業已終止之勞動條件,與新成立之勞動條件無涉,選定人鄭玩香、洪淳芮,自欠缺本件請求權基礎。又被告多年來針對學生與家長之需求,於正常下課時間後另行辦理夜間輔導與分科補救教學,並向學生按學期收取輔導費用,前開收取之費用於支付教師夜間鐘點費、行政人員夜間行政費用、水電等必要費用後,其盈餘本屬被告經營所得,被告基於勉勵全校員工提高教學品質,並創造良好職場環境,將上開辦理夜間輔導與補救教學之盈餘以輔導津貼或董事會津貼名義發給全校員工,此制度已行之有年。況由原告之工資單、與被告之敘薪辦法相較可知,不論係董事會津貼或是績效獎金,均未曾出現於原告之聘書、規約、敘薪辦法或任何書面約定上,董事會津貼之發給依據、資格、計算方式更全由被告為單方面分配盈餘目的而給予。且被告就夜間輔導與補救教學,均已按月分別發給教師晚間鐘點費與發給工友與一般職員晚間行政費用,亦徵董事會津貼(輔導津貼)不具勞務對價性而非屬工資,實係被告將辦理夜間課後輔導之餘黜,善意發給全校員工之恩惠性之給予。實則,受現代社會少子化影響,被告於102年度入學人數驟減而虧損,被告僅得刪減恩惠性給予之董事會津貼(輔導津貼)改發放績效獎金,嗣後更配合主管機關指示,於103學年度全校敘薪制度比照公立學校,大部分原告之實領工資均有上升,後續並就全校職工福利與各職員代表進行協商,且被告雖逢鉅額虧損而經營困難,雖將恩惠性給予之董事會津貼調整為績效獎金,然並未扣除本可因入學人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而得扣除之學術研究費,於虧損情況下仍依照往年標準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均可見被告於經營困境下仍欲勉力維持員工之工資標準,絕無任何違反誠信原則之減薪情事。綜上所陳,本件被告調整之董事會津貼(輔導津貼)本非工資,黃魯光等52人並無請求權,被告亦基於照護員工之立場未予扣除103年度之學術研究費並發給年終獎金,足證被告並無任何違反誠信原則減薪情事,是原告所請實屬無據。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各該原告之董事會津貼差額及計算方式。
㈡被告確實有於99年至101年給付原告董事會津貼。
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 主張渠 等受僱於被告擔任教職員,被告長達20年來均按月給付原告董事會津貼作為原告工資,詎被告竟於102年8月起,未經原告同意於校務會議上片面以財務虧損為由宣布刪減董事會津貼,經原告不斷抗爭,被告始改以績效獎金之名義減額發放,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及第2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差額,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兩造間有無合意將系爭董事會津貼納入工資之一部分?系爭董事會津貼之性質是否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兩造間有無合意將系爭董事會津貼納入工資之一部分?系
爭董事會津貼之性質是否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勞基法所謂工資,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暨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3款、第4款規定自明。是工資係勞工勞動之報酬對價且為經常性之給與。所謂經常性之給付,衹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即屬之。舉凡某種給與係屬工作上之報酬,在制度上有經常性者,均得列入計算。惟倘係雇主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或非勞工勞務之對價,縱勞工可按時領取,仍與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75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則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紅利。、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衡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將勞工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對價,或雇主為單方目的而為任意性、恩給性之給付,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節金等,明文排除於上開條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範圍之外。是雇主所為之給與,須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對價,且具有經常性,始能認係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如屬恩惠性給付,則不能計入。
⒉原告主張被告前任校長 楊義堅 允諾以董事會津貼名義給付
原告作為與公立學校教職員工資差距之補償,且系爭董事會津貼性質為工資乙節,業據提出聘書、工資暨晚間鐘點明細表、工資明細表(見本院103年度司店勞調字第16號卷,下稱店勞調卷第15至18頁、47至82頁)為憑,然上開資料僅能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定有聘任契約以及各該原告領取工資之情形,尚難認定楊義堅與原告間曾合意以董事會津貼作為工資補償及系爭董事會津貼之性質為工資等情。
又原告李碧蒂證稱:伊自71年8月1日起在被告學校任職,擔任專任老師,72年2月1日開始兼任設備組長,84年8月1日改兼人事主任一直到102年7月31日停止人事主任之兼職工作,102年8月1日改兼學務主任工作,103年7月31日取消兼職,從103年8月1日變為專任教師。在任職人事主任期間,新進員工要進來時,伊會告知敘薪辦法,董事會津貼亦為薪水之一部分,另告以基本時數、超授鐘點費等情形,若新進人員可以接受才會接聘。董事會津貼之發放歷史久遠,75年間被告股東楊義堅回任被告學校擔任校長,於76年楊義堅求學校辦理夜間輔導,每日10節課,星期六下午上課4節,並另向學生收取輔導費每位收取9,600元,此筆款項並無通知單,亦無收據,係由導師告知學生收取現金,被告雖從中給付伊等每節課高達810元之鐘點費,但可算出被告實際給付老師之金額不超過所收費用百分之50;當時伊等向楊義堅表示,附近竹林、辭修、崇光等私立學校均比照公立學校敘薪,故伊等希望亦能比照公立敘薪,楊義堅並未同意,但是同意加發1個月工資,並分12個月發放,伊等要求放在本俸中,楊義堅亦未答應,因其認會造成必需多發年終獎金發放,故後來係以董事津貼之名義,將個人工資除以12按月發放給全校老師、行政人員及工友,嗣於100年左右核發名義改為輔導津貼。伊等與楊義堅協商當時伊擔任設備組長,地點係在校長辦公室,何人在場伊不記得,亦不知有無文字紀錄,伊等在意之重點並非被告夜間輔導費收費多寡,而係在於別的私立學校可以比照公立敘薪,被告卻不能,且因比照公立敘薪會考量年資,但伊等僅有本俸並無並無年資,若是加上董事會津貼,至少與公立學校工資不會差距這麼大。又102年度夜間輔導費用有調整,因有人向教育局檢舉,故調整為6,900元,全部要入帳且需開立繳費單。被告發放員工工資之流程係於7、8月時,確認新生招生人數,然後人事、會計及校長會先開會討論是否要調薪等,然後人事寫簽呈列預算表呈上去給各處室由校長定奪,由人事主任按照薪水冊,每個月20日發放,董事津貼開始發放之時間伊不確定,但自84年伊擔任人事主任之後每年都有,金額會隨著工資調整跟著調動。工資明細表所列「職務津貼」係有兼任職務例如導師、組長、主任而有不同津貼;「晚間行政費」是被告體恤行政人員所發放之行政費,與行政人員上班時間無關,而專任老師並無;「晚間鐘點費」是晚上有上課之老師始有,每節810元。本俸與董事會津貼係每個月都會給付,8月份是屬於暫支之薪水,固未發放董事會津貼,但9月份會補給伊等。又董事會津貼之發放係出於70幾年間校長之允諾,並無法令明文。於102年5月間,伊參與校長、董事長及會計等會議,校方預估會有極大之虧損,故要從102學年度起減薪,並公布4次減薪方案,但因老師反彈甚大而未執行,伊從中間協商,並告知被告應成立教師會,一再協商,最後決定為就是董事會津貼減半。被告並召集全校教職員工告知薪水要刪減之事,但並非協商,教職員反彈很大,故成立教師工會、教師會,前往教師會進行團體協商。伊於103年9月11日參加被告召開之教師會議,當天開會目的係針對103學年度伊等之敘薪比照公立,但是被告提出學生人數不達某壹個標準要將學術研究費打折,被告釋出善意願意跟伊等協商,伊於會議提到若被告財務困難,伊等會共體時艱,但希望被告公布財務資料,伊等會轉知全校教職員,然後撤回本件告訴,但數日後被告公布財務資料表示將會虧損1,500萬元以上,而且人事支出佔了所有人事經費之百分之130幾,被告向每位學生收取費用約6到7萬元,然財務報表上係以每人2萬多元來計算,故伊等認為被告並無誠意而未撤告,至於被告之會計報表係原告黃魯光告知被告101學年度結餘為800多萬元,伊並未看過被告101至102年度的會計報表,亦不知被告102及103年度被告是虧損抑或有盈餘。又該次會議並未提到董事會津貼這件事情。被告101年度到102年度招生人數並未減少,102到103年度因伊等減薪,招生人數有減少,103到104年度更少,招生人減少連帶亦會使夜間輔導人數減少,因夜間輔導理論上全部學生都要參加;夜間輔導部分被告會另外發給老師夜間鐘點費,發給工友及行政人員夜間行政費證人答老師是夜間鐘點費,而工友及行政人員是夜間行政費用,但不論有無參夜間輔導,全校教職員均得領取董事會津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39至244頁);又證人即被告庶務組長 郭斌 到庭證稱:伊自79年起任職於被告學校迄今,擔任擔任庶務組長,104年8月1日升任為總務主任。伊之職務與被告財務狀況及招生情形均有關連,被告這幾年招生人數是逐年下降。系爭董事會津貼即為輔導津貼,來源是向夜間輔導學生收取費用作為支付教職員之費用,是補貼教職之津貼,支付所有教職員工,金額約4千多元到5千多元不等,1個月發放1次,每個月都有發放,何時開始伊不清楚,但伊到職時即有發放董事會津貼,約4年前才更改發放名義為輔導津貼,實際上為夜間輔導費用之剩餘款項分配;工友有董事會津貼但是無鐘點費,有參加夜間課後輔導之老師及行政人員都有鐘點費,至於董事會津貼則不論有無參與夜間輔導包含老師、行政人員及工友均可領取,只是金額有差異。伊於100年擔任庶務組長時,向廠商訂購學生證之張數為是1950,然今年合約到期重新簽訂契約學生人數是1250人。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但教職員工並沒有明顯調降,所以很客觀來說收入即會減少,但實際上被告盈虧數額伊不清楚,只是學生人數變少,對學校來說一定是虧損;被告十幾年前從未調整過學費,因為這要主管機關核可。有,這三、四年的校務會議都有公開說因為受到少子化的影響,希望可以開源節流,度過難關。被告每學期向學生共計5、6萬元左右之學雜費,學生拿兩張繳費單,最主要學費2萬多元是支付教職員之薪水,代辦費2萬多元是支付廠商費用,例如課本費、設備維修費、水電費等修繕費用。被告於103年之前是統一薪俸,造成任職多年者亦無法案年資調整工資,自在103年8月1日開始,被告敘薪方式即朝向公立敘薪方式走,會依照年資來調整工資,董事津貼雖然被扣除1年,但長久來看,伊等之薪水是逐年調漲,董事會津貼發放至103年8月1日,現在之薪水亦無所謂董事津貼等語(見本院卷㈡13至16頁),是由上開原告李碧蒂及證人郭斌之證述可知,系爭董事會津貼之給付並非兩造間於聘僱契約成立之初所為之協議或約定,亦非所有原告於締約之初與楊義堅或被告間就工資條件所為之約定;且系爭董事會津貼之經費來源而係自夜間輔導開課所收取之費用,發放予全體教職員,與教職員是否實際參與或執行夜間課輔支各項教學或行政業務無涉,尚難認與原告之職務間具有對價性。況被告因面臨少子化之情形,致招生人數減少,經費收入來源減少,因此停發董事會津貼(即輔導津貼),並將敘薪制度比照公立學校按年資核算給付,亦難認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合意將系爭董事會津貼納入工資,且系爭董事會津貼性質為工資等情,為無理由,其主張被告有違誠信原則,亦乏實據,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有無理由?
承前所述,本件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與被告間有約定將系爭董事會津貼納入工資條件之一部分,且系爭董事會津貼與原告之職務間亦不具有勞務對價性,僅係被告為補償原告與公立學校教師間工資差額所提供之恩惠性給予,嗣因少子化趨勢衝擊,致被告招生人數及經費收入減少,因而不再發放董事會津貼,另將原告之敘薪制度改為比照公立學校按照年資計算工資,亦有校務會議紀錄、工資改革會議紀錄、教職員工敘薪辦法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52至79頁),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勞動契約及誠信原則,是原告所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董事會津貼(即輔導津貼)為兩造
所約定之工資,並無依據,其請求被告給付董事會津貼扣除績效獎金之差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他所為之舉
證,經審酌後認對於本件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ㄧ(選定人姓名及地址)┌──┬───┬─────────────────────┐│編號│選定人│地址│├──┼───┼─────────────────────┤│1│陳素娟│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2│吳碧瑛│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3│謝靜怡│新北市○○區○○街○○巷○○號11樓之3│├──┼───┼─────────────────────┤│4│曾文興│新北市○○區○○街○○○○號3樓│├──┼───┼─────────────────────┤│5│沙國強│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6│彭孟梅│新北市○○區○○街○○號2樓│├──┼───┼─────────────────────┤│7│高美玲│新北市○○區○○街○○號5樓│├──┼───┼─────────────────────┤│8│王慧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9│楊水能│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10│徐華│新北市○○區○○路○○○○○號8樓│├──┼───┼─────────────────────┤│11│陳安琪│新北市○○區○○街○○巷○○號9樓之1│├──┼───┼─────────────────────┤│12│李碧蒂│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2│├──┼───┼─────────────────────┤│13│趙啟明│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14│盧重任│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0樓│├──┼───┼─────────────────────┤│15│李長生│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16│吳充博│新北市○○區○○街○○○○號3樓│├──┼───┼─────────────────────┤│17│陳宣如│新北市○○區○○路○○○號3樓│├──┼───┼─────────────────────┤│18│黎幼蓮│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19│鄭玩香│新北市○○區○○路○○○號9樓│├──┼───┼─────────────────────┤│20│黃鴻裕│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21│張麗月│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22│徐涵天│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23│張意豔│臺北市○○路○段○○○號7樓│├──┼───┼─────────────────────┤│24│曾世寬│新北市○○區○○○路○○號│├──┼───┼─────────────────────┤│25│洪淳芮│臺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26│陳美君│臺北市○○區○○○街○○○號3樓│├──┼───┼─────────────────────┤│27│王培基│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28│蔡尚叡│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29│彭美菁│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30│陳珀莉│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31│鄒湘齡│新北市○○區○○○路○○○○號│├──┼───┼─────────────────────┤│32│韓魯琛│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2│├──┼───┼─────────────────────┤│33│羅國彰│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之3│├──┼───┼─────────────────────┤│34│方錡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35│陳柏如│新北市○○區○○路○○巷○○號│├──┼───┼─────────────────────┤│36│柯健次│新北市○○區○○○路○段○○○巷6樓│├──┼───┼─────────────────────┤│37│李振坤│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38│王育芬│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39│張素娟│新北市○○區○○街○○○○號12樓│├──┼───┼─────────────────────┤│40│劉兆元│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41│潘繼良│臺北市○○區○○街○○號2樓│├──┼───┼─────────────────────┤│42│曾興達│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43│邱瑞珍│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44│葉國威│新北市○○區○○街○○○號17-1樓│├──┼───┼─────────────────────┤│45│孫韻玉│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46│方雪芳│新北市○○區○○路○○○號13樓│├──┼───┼─────────────────────┤│47│孫紀慈│新北市○○區○○街○○○號1樓│├──┼───┼─────────────────────┤│48│詹玉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7樓之1│├──┼───┼─────────────────────┤│49│劉孟薰│新北市○○區○○街○巷○○弄○○號5樓│├──┼───┼─────────────────────┤│50│羅翠琴│桃園縣○○鄉○○路○○○巷○○弄○○號│├──┼───┼─────────────────────┤│51│廖逢凱│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52│湯彩婉│臺北市○○區○○街○○巷○○號6樓│││(撤回)││├──┼───┼─────────────────────┤│53│曾國祥│新北市○○區○○路○○○號6樓│││(撤回)││├──┼───┼─────────────────────┤│54│黃博喻│新北市○○區○○街○○巷○○○○號6樓│││(撤回)││├──┼───┼─────────────────────┤│55│王瑋慈│新北市○○區○○街○號9樓│││(撤回)││└──┴───┴─────────────────────┘附表二(選定人及被選定人請求金額)┌──┬───┬─────┬─────┬────┬────┬────┬───────────┐│編號│姓名│職稱│董事會津貼│績效獎金│每月差額│請求補發│計算式││││││││工資│【(董事會津貼-績效獎金│││││││││)×12個月】│├──┼───┼─────┼─────┼────┼────┼────┼───────────┤│1│李碧蒂│專任教師兼│4645│2400│2245│26940│(0000-0000)×12=26940││││主任││││││├──┼───┼─────┼─────┼────┼────┼────┼───────────┤│2│廖逢凱│專任教師兼│4440│2300│2140│25680│(0000-0000)×12=25680││││組長││││││├──┼───┼─────┼─────┼────┼────┼────┼───────────┤│3│謝靜怡│專任教師兼│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導師││││││├──┼───┼─────┼─────┼────┼────┼────┼───────────┤│4│李長生│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5│張意豔│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6│陳美君│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7│王培基│專任教師兼│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導師││││││├──┼───┼─────┼─────┼────┼────┼────┼───────────┤│8│柯健次│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9│張素娟│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10│邱瑞珍│專任教師│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11│ 孫記慈 │專任教師兼│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導師││││││├──┼───┼─────┼─────┼────┼────┼────┼───────────┤│12│羅翠琴│專任教師兼│3905│2000│1905│22860│(0000-0000)×12=22860││││導師││││││├──┼───┼─────┼─────┼────┼────┼────┼───────────┤│13│曾文興│職員│3545│1800│1745│20940│(0000-0000)×12=20940│├──┼───┼─────┼─────┼────┼────┼────┼───────────┤│14│彭孟梅│職員│3545│1800│1745│20940│(0000-0000)×12=20940│├──┼───┼─────┼─────┼────┼────┼────┼───────────┤│15│高美玲│職員│3545│1800│1745│20940│(0000-0000)×12=20940│├──┼───┼─────┼─────┼────┼────┼────┼───────────┤│16│徐華│職員│3545│1800│1745│20940│(0000-0000)×12=20940│├──┼───┼─────┼─────┼────┼────┼────┼───────────┤│17│沙國強│職員兼副組│3840│2300│1540│18480│(0000-0000)×12=18480││││長││││││├──┼───┼─────┼─────┼────┼────┼────┼───────────┤│18│王慧平│工友│3375│1700│1675│20100│(0000-0000)×12=20100│├──┼───┼─────┼─────┼────┼────┼────┼───────────┤│19│楊水能│工友│3375│1700│1675│20100│(0000-0000)×12=20100│├──┼───┼─────┼─────┼────┼────┼────┼───────────┤│20│陳素娟│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21│吳碧瑛│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22│陳安琪│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23│趙啟明│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24│盧重任│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25│吳充博│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26│陳宣如│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27│黎幼蓮│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28│鄭玩香│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29│黃鴻裕│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0│張麗月│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31│徐涵天│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2│曾世寬│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33│洪淳芮│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4│蔡尚叡│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35│彭美菁│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36│陳珀莉│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7│鄒湘齡│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8│韓魯琛│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39│羅國彰│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0│方錡煌│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1│陳柏如│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2│李振坤│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43│王育芬│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4│劉兆元│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5│潘繼良│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6│曾興達│專任教師│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47│葉國威│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8│孫韻玉│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49│方雪芳│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50│詹玉如│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51│劉孟薰│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導師││││││├──┼───┼─────┼─────┼────┼────┼────┼───────────┤│52│黃魯光│專任教師兼│4020│2000│2020│24240│(0000-0000)×12=24240│││(被選│導師││││││││定人)│││││││├──┼───┼─────┼─────┼────┼────┼────┼───────────┤│合計│││││101965│0000000││└──┴───┴─────┴─────┴────┴────┴────┴───────────┘附表三(選定人與被選定人訴之聲明)┌─┬──────────────────────────────────────┐│ㄧ│被告應各給付原告黃魯光(即被選定人)及陳素娟、吳碧瑛、陳安琪、趙啟明、盧重任│││、吳充博、陳宣如、黎幼蓮、鄭玩香、黃鴻裕、張麗月、徐涵天、曾世寬、洪淳芮、蔡│││尚叡、彭美菁、陳珀莉、鄒湘齡、韓魯琛、羅國彰、方錡煌、陳柏如、李振坤、王育芬│││、劉兆元、潘繼良、曾興達、葉國威、孫韻玉、方雪芳、詹玉如、劉孟薰等33人(即選│││定人)2萬4,2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各給付謝靜怡、李長生、張意豔、陳美君、王培基、柯健次、張素娟、邱瑞珍、│││孫紀慈、羅翠琴等10人(即選定人)2萬2,86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各給付曾文興、彭孟梅、高美玲、徐華等4人(即選定人)2萬0,9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各給付楊水能、王慧平等2人(即選定人)2萬0,100元,及自本訴狀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給付李碧蒂(即選定人)2萬6,94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六│被告應給付廖逢凱(即選定人)2萬5,68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七│被告應給付沙國強(即選定人)1萬8,480元,及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