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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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互助會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調字第216號聲請人 黃世旺 相對人 王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會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其附屬文件(包含原告向本院所提出之所有證據資料影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附屬文件(即民事起訴狀後檢附之證據資料),原告起訴不符法定程式,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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