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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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7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育誠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育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張育誠其他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7.、
121.、122.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 翁銘 均(所涉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俟本院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自民國101年4、5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張育誠(綽號「大象」,於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加入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張育誠等集團成員在大陸地區不詳地點設置電話及網際網路連線設備,以佯稱應徵求職者之方式取得求職者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匯款人頭帳戶後,並以在拍賣網站刊登虛偽出售商品之不實廣告,或假冒公務機關人員等方式進行詐騙, 翁銘均 則在臺灣地區負責收購提供該詐欺集團進行電話或網路拍賣詐騙所需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下稱人頭電話卡),進行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設定轉接、儲值以維持人頭電話正常通訊等事宜,每個人頭電話卡測試轉接成功,翁銘均可獲取人民幣1,000元之報酬。翁銘均因此於附表一所示詐騙時間前某不詳時間,以每張人頭電話卡新臺幣(下同)1,800元至2,200元之價格向 張益銓 (化名「 葉子宏 」,販售附表一編號3.至8.、15.至21.、23.至42.、44.至95.、115.至136.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范櫂枰 (販售附表一編號1.、2.、10.至14.、22.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判決確定)、 林志華 (販售附表一編號96.至114.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賴科豪 (販售附表一編號9.、96.至114.所示人頭電話卡,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之人頭電話卡,繼而在其位於桃園市龍潭區(即改制前之桃園縣○○鄉○○○路○○○號新葉檳榔攤內,進行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及將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門號設定自動對應轉接至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張育誠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簡訊指示之大陸地區門號,當遭詐騙之人受騙撥打該詐欺集團所留人頭電話卡門號時,該門號即會自動轉接至由翁銘均設定之大陸地區門號,以供該詐欺集團成員與對方聯繫之用,翁銘均並以測試、轉接1個人頭電話卡1,000元至1,8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與其等亦具有犯意聯絡之 陳明雄 (僅參與測試、轉接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之人頭電話卡,所涉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陳虹婷 (僅參與測試、轉接附表一編號3.至8.、136.部分之人頭電話卡,所涉詐欺取財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協助其與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張育誠等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進行上述人頭電話卡之測試、轉接、儲值工作。嗣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張育誠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以佯稱八大行業欲應徵司機、假冒網路拍賣之賣家、公務機關人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之方式,以附表一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之各該人頭電話卡作為聯絡之用,向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之 潘少弘 等人進行詐騙,致潘少弘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
42.、44.至66.、68.至136.所示之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交付如附表一編號2.、22.、25.、40.、73.、11
1.、112.、115.所示之財物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至21.、2
3.、24.、26.至39.、41.、42.、44.至65.、68.至72.、74.至110.、113.、114.、116.至136.所示之金額至該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隨即遭提領一空(張育誠依其加入時間,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1.、66.部分因未取得財物而未遂。張育誠其餘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7.、121.、122.部分,詳後述無罪部分)。
嗣因潘少弘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於101年11月28日中午12時4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桃園市○○區○○路○○○號新葉檳榔攤拘提翁銘均到案,經翁銘均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至5.、10-1.、1
1.所示翁銘均所有聯絡本案詐欺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行動電話、SIM卡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0-2.、12.、13.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6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查獲陳明雄,經陳明雄同意後,在桃園市○○區○○路○○○號彩庄檳榔攤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翁銘均交予陳明雄作為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所用之電話轉接器2臺、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明雄所有用以與翁銘均聯繫有關人頭電話卡轉接、測試事宜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3時25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桃園市○鎮區○○街○○巷○○號拘提陳虹婷到案,並扣得與本案無關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請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 分局 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張育誠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理時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被告張育誠於偵訊及本院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被告張育誠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被告張育誠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偵訊及本院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被告張育誠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偵訊、本院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應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下列所述之證據相符者,顯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三)本案承辦警員對後述被告張育誠及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可參。且本案被告張育誠及共同被告翁銘均等人所涉犯之詐欺犯罪,其犯案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進行,其犯罪結果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
(四)又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法定程序所為,執行監聽機關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製作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被告張育誠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之調查證據程序,本案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五)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有關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7.即被害人 蔡德誠 遭詐欺部分一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就此部分雖未列載,然追加起訴書所附附表之編號,於編號66.之後直接跳至編號68.,而共同被告翁銘均等人經同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162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102年度偵字第40
76、7723、1058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已列出被害人蔡德誠遭詐欺之情,因追加起訴書附表與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犯罪事實均相同,追加起訴書附表應係漏列編號67.,此並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補充敘明(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780號卷第36頁),是本院認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7.部分,應仍屬檢察官起訴範圍內,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之被告張育誠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與共同被告翁銘均在臺灣有檳榔之生意往來,伊只是偶爾幫共同被告翁銘均打電話、發簡訊,有時候共同被告翁銘均會發簡訊給伊,叫伊幫他把簡訊傳給大陸人,如果大陸人找不到共同被告翁銘均時,也會打電話叫伊幫他們找共同被告翁銘均,他們會發一些大陸門號給伊,叫伊傳給共同被告翁銘均,伊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伊只有為附表一編號96.至114.所示該支門號之轉接,其他部分均與伊無關云云;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張育誠係在大陸從事檳榔買賣生意,因共同被告翁銘均在臺灣亦是從事檳榔生意,因而與共同被告翁銘均認識,綽號「老兵」之男子是共同被告翁銘均在大陸之友人,常至被告張育誠的檳榔店消費,偶爾聯絡不到共同被告翁銘均時,會請被告張育誠轉發簡訊予共同被告翁銘均,被告張育誠不疑有他而為代發,代發簡訊並未收取任何報酬,且由卷內資料可看出轉發之通聯紀錄,並非純粹轉發電話,大部分都是討論生意上、家庭上之事情,並非專門以此作為詐欺犯罪的聯繫,可知該詐欺集團組織並非透過被告張育誠負責轉發門號;又共同被告翁銘均於警詢、偵訊時所述,除有說辭矛盾外,共同被告翁銘均對於被告張育誠是否涉案,亦持保留態度,並未明確證明被告張育誠在本案擔任何種角色,共同被告翁銘均之證詞不應作為對被告張育誠不利認定之唯一證據。再者,依據卷內資料勾稽,僅其中附表一編號96.至114.部分之0000000000號門號是被告張育誠代為轉發,其餘均非被告張育誠所為,縱認被告張育誠此部分所為不當,亦應僅就此部分成立一次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
(一)本案係由共同被告翁銘均向同案被告張益銓、林志華、范櫂枰、賴科豪收購如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13
6.所示之人頭電話卡,並僱請共同被告陳明雄、陳虹婷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號新葉檳榔攤進行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話測試,及將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門號設定自動對應轉接至在大陸地區之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被告張育誠等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之大陸地區門號後,提供予該集團與受詐騙者聯絡,而為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
8.至136.所示詐欺犯罪使用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翁銘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52至56頁、同署101年度偵字第26162號卷(下稱偵一卷)第31至33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106頁背面至第107頁】、共同被告陳明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偵二卷第156至160頁、偵一卷第35至36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83頁背面至第84頁)、共同被告陳虹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見偵二卷第187至188頁、偵一卷第38至39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100頁至第101頁、卷㈤第121頁背面)、同案被告張益銓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供述(見偵二卷第237至243頁、偵一卷第41至42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卷㈢第127頁背面、卷㈤第70頁背面)、同案被告林志華於警詢時供述(見偵二卷㈠第39至40頁)、同案被告范櫂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偵二卷第213至215頁、偵一卷第52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37頁背面至第38頁)、同案被告賴科豪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見偵一卷第255至256頁、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㈡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明確,並有下述如附表一1.至42.、44.至66.、68.至136.所示各該人頭電話卡之通訊監察譯文、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陳明雄所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8日至101年8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二卷(下稱警㈡卷)第1頁、偵一卷第151頁】。
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6日至101年8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9頁、偵一卷第152頁)。
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0日至101年8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6頁、偵一卷第153頁)。
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8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3頁、偵一卷第154頁)。
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3日至101年8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6頁、偵一卷第155頁)。
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8頁、偵一卷第156頁)。
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7日至101年10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68至78頁背面、偵一卷第157至168頁)。
8.門號0000000000號101年5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81頁、偵一卷第169頁)。
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6日至101年8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90頁、偵一卷第112頁)。
1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05頁背面、偵一卷第170頁)。
1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16日至101年9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06頁、偵一卷第110頁)。
1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7日至101年10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10頁、偵一卷第171頁)。
1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12日至101年10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17至119頁、偵一卷第172至174頁)。
1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2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32頁、偵一卷第175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36頁、偵一卷第176頁)。
1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44頁、偵一卷第177頁)。
1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7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56至157頁、偵一卷第178至179頁)。
1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5日至101年7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77頁、偵一卷第180頁)。
1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至101年8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88頁、偵一卷第181頁)。
2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7月2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01至206頁、偵一卷第182至187頁)。
2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6日至101年7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48頁、偵一卷第188頁)。
2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8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54至255頁、偵一卷第189至190頁)。
2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70至271頁、偵一卷第191至192頁)。
2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8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79至280頁、偵一卷第107至108頁)。
2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90頁、偵一卷第193頁)。
2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93至309頁背面、偵一卷第194至196頁)。
2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5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27至355頁背面、偵一卷第118至147頁)。
2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56頁)。
2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7日至101年9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72至386頁、偵一卷第198至212頁)。
3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47頁、偵一卷第213頁)。
3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5日至101年8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52至455頁、偵一卷第214至217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101年8月18日通聯紀錄影本1份【見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㈣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
3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30日至101年9月2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86至488頁背面、偵一卷第218至221頁)。
3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9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92頁、偵一卷第222頁)。
3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09頁、偵一卷第223頁)。
3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5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17頁、偵一卷第224頁)。
36.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15日至101年8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25至527頁背面、偵一卷第225至227頁)。
3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8月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42頁、偵一卷第230頁)。
3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8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49頁、偵一卷第231頁)。
3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1日至101年10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55至557頁、偵一卷第232至234頁)。
4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8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64頁、偵一卷第235頁)。
4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偵一卷第197頁)。
42.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警礁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三卷(下稱警㈢卷)第149至170頁背面】、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所持用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07至111頁、第177至210頁)。
43.共同被告陳虹婷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18日至101年7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204至209頁)。
44.共同被告陳明雄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7月23日至101年9月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64至166頁、警㈢卷第90至97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01年6月28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61至162頁)。
(二)被告張育誠係於101年6月9日搭機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101年7月30日返臺後,又於同年8月16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一情,業據被告張育誠於偵訊時供明在卷(見偵二卷㈡第26頁),並有被告張育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存卷足參(見偵二卷㈡第24頁)。而被告張育誠於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後,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時間,分別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
23.至136.所示方式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附表一編號1.、66.部分尚未交付而未遂)之事實,分別經證人即告訴人潘少弘(見警㈡卷第3至4頁)、證人即被害人 徐旻煇 (見警㈡卷第6至8頁)、證人即告訴人 鍾學華 (見警㈡卷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證人即被害人 楊淳茹 (見警㈡卷第17頁背面至第18頁)、證人即被害人 孫雅玲 (見警㈡卷第21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辰樺 (見警㈡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孟祈 (見警㈡卷第26頁背面至第27頁)、證人即被害人 余宜芳 (見警㈡卷第29頁背面至第30頁)、證人即告訴人黃 金川 (見警㈡卷第34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家齊 (見警㈡卷第38至40頁)、證人即告訴人賴 厚任 (見警㈡卷第42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翰凱 (見警㈡卷第48至50頁)、證人即被害人 賴羽恩 (見警㈡卷第52至53頁)、證人即告訴人 劉翊 安(見警㈡卷第56至57頁)、證人即告訴人 游政達 (見警㈡卷第79頁)、證人即告訴人 劉沛 群(見警㈡卷第91至92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羽豐 (見警㈡卷第99至100頁)、證人即被害人 周大山 (見警㈡卷第104頁)、證人即被害人 黃文 彬(見警㈡卷第107至108頁)、證人即告訴人 楊錫鴒 (見警㈡卷第112頁背面至第113頁)、證人即告訴人董 美靜 (見警㈡卷第114頁背面至第115頁)、證人即被害人 蔡佩珊 (見警㈡卷第120至121頁)、證人即被害人 黃志權 (見警㈡卷第123頁背面至第124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建廷 (見警㈡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證人即告訴人 柯雅云 (見警㈡卷第129頁背面至第130頁)、證人即告訴人 曾煜凱 (見警㈡卷第133頁背面至第134頁)、證人即被害人 楊佳容 (見警㈡卷第137頁)、證人即被害人 蔡采珍 (見警㈡卷第139至140頁)、證人即被害人 楊安柔 (見警㈡卷第142頁)、證人即告訴人何 冠忠 (見警㈡卷第145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俊源 (見警㈡卷第147至148頁)、證人即告訴人 賴玉堂 (見警㈡卷第150至151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妙芳 (見警㈡卷第152頁背面至第153頁)、證人即告訴人 李培瑜 (見警㈡卷第158頁背面至第159頁)、證人即被害人 沈占宇 (見警㈡卷第161至163頁)、證人即被害人 顏淑婷 (見警㈡卷第165至166頁)、證人即被害人 劉怡君 (見警㈡卷第180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亭宇 (見警㈡卷第182頁背面至第184頁)、證人即被害人 呂紹煒 (見警㈡卷第186頁背面至第187頁)、證人即被害人 林婉君 (見警㈡卷第189頁背面至第190頁)、證人即被害人 洪姿鈺 (見警㈡卷第193頁背面至第194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君婷 (見警㈡卷第195頁背面至第196頁)、證人即被害人 吳岱蓉 (見警㈡卷第199頁背面至第200頁)、證人即告訴人 吳明 聰(見警㈡卷第208至210頁)、證人即告訴人 潘文良 (見警㈡卷第212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君儒 (見警㈡卷第214頁)、證人即被害人 任珂銳 (見警㈡卷第218頁)、證人即告訴人 蕭丁瑞 (見警㈡卷第220至221頁)、證人即告訴人 邱柏諭 (見警㈡卷第223至225頁)、證人即告訴人 蕭允 中(見警㈡卷第228至229頁)、證人即告訴人 謝曉昀 (見警㈡卷第242頁背面至第243頁)、證人即告訴人 黃淑貞 (見警㈡卷第245頁背面至第247頁)、證人即告訴人 莊政斌 (見警㈡卷第250頁背面至第251頁)、證人即告訴人 張立 昀(見警㈡卷第258至259頁)、證人即被害人萬 安娜 (見警㈡卷第261至263頁)、證人即被害人 周怡芬 (見警㈡卷第268至269頁)、證人即被害人 魏君蓉 (見警㈡卷第273至274頁)、證人即告訴人 黃淑卿 (見警㈡卷第277至278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紹龍 (見警㈡卷第281至283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怡君 (見警㈡卷第292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祺敏 (見警㈡卷第312頁背面至第313頁)、證人即被害人 范光柱 (見警㈡卷第316頁背面至第317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文廷 (見警㈡卷第319至320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尚智 (見警㈡卷第322至323頁)、證人即告訴人許 鈞越 (見警㈡卷第325頁背面至第326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家旻 (見警㈡卷第359頁)、證人即被害人 林義翔 (見警㈡卷第363頁背面至第364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松 霖(見警㈡卷第367頁背面至第368頁)、證人即被害人 范惠玉 (見警㈡卷第370頁背面至第371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亮勳 (見警㈡卷第388頁)、證人即被害人 林煜瑋 (見警㈡卷第390至391頁)、證人即被害人 羅杏紋 (見警㈡卷第397至398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沛鈴 (見警㈡卷第400至401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哲毅 (見警㈡卷第404至405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紫茵 (見警㈡卷第408頁背面至第409頁)、證人即告訴人 謝依淳 (見警㈡卷第411至412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沅楷 (見警㈡卷第415至416頁)、證人即告訴人 黃士玲 (見警㈡卷第418頁背面至第420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琳 (見警㈡卷第423頁背面至第424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顗宇 (見警㈡卷第426頁背面至第427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佳芸 (見警㈡卷第429頁背面至第430頁)、證人即告訴人 柳昭薰 (見警㈡卷第432頁)、證人即告訴人 柯孋容 (見警㈡卷第434頁背面至第435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長緯 (見警㈡卷第438至439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佳儀 (見警㈡卷第442至443頁)、證人即告訴人 張嘉真 (見警㈡卷第445頁背面至第446頁)、證人即告訴人 簡吟如 (見警㈡卷第448至449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育杰 (見警㈡卷第456至457頁)、證人即被害人 曾惠雯 【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㈤卷)第266至267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欣蕙 (見警㈡卷第460頁)、證人即被害人 邱志柔 (見警㈡卷第462頁)、證人即告訴人 葉芸 如(見警㈤卷第93至94頁)、證人即告訴人 俞瑋玲 (見警㈤卷第134至136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鈺傑 (見警㈤卷第158至159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咸中 (見警㈡卷第470頁)、證人即告訴人 李若萍 (見警㈡卷第473頁)、證人即被害人 王文慧 (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㈣第13至14頁)、證人即被害人 吳烝銜 (見警㈡卷第476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國禎 (見警㈡卷第478頁)、證人即被害人 林思瑜 (見警㈡卷第480至481頁)、證人即告訴人 汪靜如 (見警㈡卷第483頁背面至第484頁)、證人即被害人 蔣源宏 (見警㈤卷第187至189頁)、證人即告訴人 陸陳 樹鄉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13號卷(下稱偵字第2413號卷)第10至11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明晃 (見警㈤卷第340至341頁)、證人即告訴人 黃金宗 (見警㈣卷第74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清 吉(見警㈡卷第489頁背面至第490頁)、證人即告訴人 吳佩瑜 (見警㈡卷第493頁)、證人即告訴人 劉家任 (見警㈡卷第496至497頁)、證人即告訴人 莊智田 (見警㈡卷第499至500頁)、證人即告訴人 黃巧菱 (見警㈡卷第504至505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幸宜 (見警㈡卷第507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桓毅 (見警㈡卷第518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庭安 (見警㈡卷第520至521頁)、證人即被害人 王怡 瑄(見警㈡卷第523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易軒 (見警㈡卷第528頁)、證人即告訴人 丁家怡 (見警㈡卷第530至531頁)、證人即被害人 李榮璽 (見警㈡卷第543頁背面至第544頁)、證人即被害人 陳祥原 (見警㈡卷第546至547頁)、證人即告訴人 邱炳榕 (見警㈡卷第550頁背面至第552頁)、證人即告訴人 蔡宗 倫(見警㈡卷第553頁背面至第554頁)、證人即告訴人 簡鉦武 (見警㈡卷第558至559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幼健 (見警㈡卷第561至562頁)、證人即告訴人 張敏益 (見警㈡卷第565至567頁)、證人即告訴人 王冠偲 (見警㈡卷第569頁)、證人即告訴人 林秀 玲(見警㈡卷第653至655頁)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 莊韻潔 於警詢、偵訊時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3982號卷第3頁、第11至12頁、警㈤卷第105至107頁)證述明確,且為被告張育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並有上揭證人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及下列證人提出之相關匯款憑據在卷可參:
1.證人鍾學華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Gmail往來郵件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警㈡卷第14至16頁)。
2.證人楊淳茹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0頁背面)。
3.證人余宜芳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1頁背面)。
4.證人 賴厚任 提供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3頁背面)。
5.證人陳羽豐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97頁)。
6.證人周大山提供之無摺存款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02頁)。
7.證人蔡佩珊提供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1份(見警㈡卷第122頁背面)。
8.證人陳俊源提供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48頁背面)。
9.證人王君婷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197頁背面)。
10.證人潘文良提供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11頁背面)。
11.證人林君儒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15頁)。
12.證人 蕭允中 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30頁背面)。
13.證人莊政斌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253頁背面)。
14.證人林祺敏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12頁)。
15.證人范光柱提供之 玉山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15頁背面)。
16.證人陳尚智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18頁背面)。
17.證人 許鈞越 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封面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25頁)。
18.證人林義翔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361頁背面)。
19.證人蔡沛鈴提供之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款單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02頁)。
20.證人陳紫茵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07頁背面)。
21.證人黃士玲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19頁背面)。
22.證人陳顗宇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23頁)。
23.證人林長緯提供之永豐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36頁背面)。
24.證人蔡育杰提供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459頁)。
25.證人曾惠雯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㈤卷第269頁)。
26.證人邱志柔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份(見警㈤卷第330頁)。
27.證人 葉芸如 提供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㈤卷第101頁)。
28.證人俞瑋玲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電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警㈤卷第141至154頁)。
29.證人林鈺傑提供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電子郵件往來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警㈤卷第160頁、第164至168頁)。
30.證人陳咸中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㈤卷第39頁)。
31.證人王文慧提供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存摺影本1份(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12號卷㈣第15至16頁)
32.證人陳國禎提供之中國信託網路/行動銀行台幣轉帳交易結果列印資料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警㈣卷第55至57頁)。
33.證人汪靜如提供之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㈤卷第184頁)
34.證人蔣源宏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各1份(見警㈤卷第192至211頁)。
35.證人陸 陳樹鄉 提供之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01年8月6日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公證科函文(金額58萬元)影本、101年8月7日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公證科函文(金額33萬元)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413號卷第13至15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101年8月8日通聯紀錄影本、市內電話00-00000000號(使用人 陸陳樹 鄉)101年8月7日至101年8月8日之通聯紀錄影本、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人 陸陳樹鄉 )101年7月18日、101年8月7日至101年8月8日通聯紀錄影本各1份(見偵字第2413號卷第17至21頁)。
36.證人莊韻潔提供之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份(見警㈤卷第121至128頁)、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見警㈤卷第120頁)。
37.證人黃金宗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各1份(見警㈣卷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
38.證人吳佩瑜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警㈡卷第494頁)。
39.證人莊智田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網路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01頁)。
40.證人邱炳榕提供之奇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51頁背面)。
41.證人 林秀玲 提供之外幣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影本各1份(見警㈡卷第659至660頁)。
(三)此外,本案復有下述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1.共同被告翁銘均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號新葉檳榔攤)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57至61頁)、扣押物品照片影本2張(見偵二卷第68頁)。
2.共同被告翁銘均指認共同被告陳明雄、陳虹婷、被告張育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74至77頁)。
3.共同被告陳明雄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影本(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號彩庄檳榔店)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78至180頁、第182頁)、扣押物品照片影本2張(見偵二卷第183頁)。
4.共同被告陳明雄指認共同被告翁銘均、陳虹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70至171頁)。
5.共同被告陳虹婷指認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91至194頁)。
6.共同被告陳虹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影本(執行處所:桃園市○鎮區○○街○○巷○○號)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96至199頁)、扣押物品照片影本1張(見偵二卷第201頁)。
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益銓)101年6月28日至101年11月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250至257頁)。
8.本院101年聲搜字第3155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竹南鎮火車站旁停車場7789-JU號自小客車)各1份(見偵二卷第270至277頁)、扣押物品照片35張(見偵二卷第281至287頁)、101年8月7日超峰快遞收送貨單影本1張(見偵二卷第288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張(見偵二卷第261頁)。
9.如附表一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威寶電信行動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05頁、第112頁、第113頁、第114頁背面、第117頁背面、第120頁、第122頁、第123頁背面、第124頁背面、第125頁、第128頁、第140頁、第141頁背面、第143頁、第144頁、第144頁背面、第145頁、第145頁背面、第149頁背面、第150頁、第150頁背面、第152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遠傳電信行動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26頁、第126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影本1份(見偵二卷第102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101年9月4日臺中一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門號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30頁至第130頁背面、偵一卷第248至250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32頁背面、第133頁)。
10.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61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至2頁)。
11.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69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3至4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4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9至10頁)。
12.本院101年聲監字第7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5至6頁)。
1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06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7至8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77至210頁)。
1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60號通訊監察書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1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90至97頁、第112至147頁背面)。
15.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3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2至14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㈢卷第149至170頁背面)、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2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35至37頁)。
1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41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5至17頁)。
1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4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8至20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㈢卷第254至289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8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40至42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㈢卷第頁290至298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5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74至76頁)。
18.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41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21至24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73至176頁)。
19.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44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25至27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71至172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9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47至48頁)。
20.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44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28至30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07至111頁、第211至216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9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49至51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㈢卷第217至223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5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80至82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見警㈢卷第224至225頁)。
21.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44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31至34頁)、通訊監察譯文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104至106頁)、本院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58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43至46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4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68至70頁)。
22.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56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38至39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1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61至64頁)。
2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58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52至56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7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71至73頁)。
2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69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57至60頁)、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83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83至86頁)。
25.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73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65至67頁)。
2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77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77至79頁)。
27.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868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1份(見警㈢卷第87至89頁)。
2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01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66號起訴書各1份(見本院卷㈢第29至32頁)。
(四)被告張育誠及其辯護人雖以上揭情詞置辯,惟查:
1.被告張育誠於103年1月20日偵訊時供稱:翁銘均曾到大陸東莞伊經營的檳榔店,帶綽號「老兵」的人來,後來「老兵」有給伊一些奇奇怪怪的簡訊,要伊轉發給翁銘均,他說他每天都要聯絡翁銘均,常常聯絡不上,所以請伊發簡訊給翁銘均,翁銘均所回的訊息伊再回傳給「老兵」等語(見偵二卷㈡第26頁背面);且於103年1月27日偵訊時,經檢察官提示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持用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7月11日至101年9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二卷㈡第30至49頁)後,供認該等通訊內容為其與共同被告翁銘均之對話無訛(見偵二卷㈡第29頁)。顯見被告張育誠確有使用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且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間聯繫密集,又觀之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被告張育誠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通話之主要內容均係在詢問共同被告翁銘均有關新門號卡取得情形、告知需要之門號卡數量、要求共同被告翁銘均進行門號之轉接測試、詢問門號及話費金額支付情形等事項,共同被告翁銘均亦多次發送手機門號號碼予被告張育誠,是被告張育誠辯稱其僅偶爾幫共同被告翁銘均與大陸人士間打電話、發簡訊聯繫,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云云,顯與通訊監察譯文之客觀事證不符。
2.共同被告翁銘均於101年11月29日警詢時雖供稱其之前有跟被告張育誠通話過,但沒有記張育誠的電話號碼,張育誠應該沒有涉及本次詐欺案云云(見偵二卷第69頁背面),惟:
⑴其於同日警詢時經警播放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l號
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7月23日7時41分22秒之通話音檔、101年7月23日晚間8時30分43秒之通話音檔、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7月26日晚間8時22分42秒之通話音檔、其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7月30日晚間11時25分55秒之通話音檔(見偵二卷第71至73頁)後,則改供稱:上揭通話音檔均係伊與綽號「大象」之張育誠之間的對話,門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是「老兵」與張育誠會輪流使用的電話。因為當初張育誠到大陸是為了幫忙綽號「喇叭」的男子,「喇叭」在大陸經營雞排店,但伊不知道張育誠幫忙的內容為何,所以當初伊認為張育誠應該沒有涉嫌本案。張育誠有時會幫「老兵」打電話給伊洽談詐欺人頭電話卡片相關事宜,伊現在不確定張育誠完全沒有涉嫌本案,張育誠與「老兵」現在都在大陸廣東等語(見偵二卷第69頁背面至第70頁)。
⑵其於偵訊時證稱:伊的卡片一般是提供給「老兵」,張
育誠是幫「老兵」拿人頭卡,1張卡是人民幣1,000元賣斷,要測試正常卡才付錢。伊純粹只是把電話轉接到中國大陸去,轉交到「老兵」、張育誠等人指定的中國大陸電話門號,因為充值必須在臺灣購買易付卡後輸入充值卡密碼,因為「老兵」、張育誠他們如果要請車手、小弟去買易付卡來充值過程會比較慢,所以會聯絡伊幫他們在臺灣購買儲值卡充值,伊都是買300元的儲值卡,充值後向「老兵」、張育誠他們收100元人民幣的代價。他們在線上充值不能充值時,會通知伊將卡片拿出來插卡之後按747進行儲值等語(見偵一卷第31頁背面至第33頁),且於檢察官提示門號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B)於101年9月12日下午5時55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B:哈囉。A:記號碼,0000000000。」(見偵一卷第172頁),詢以該次通話內容之意思為何後,證稱:伊跟張育誠報手機是幾號,是告訴他先前以短訊通知伊那邊接聽的手機是幾號,伊跟他回報轉接的門號等語(見偵一卷第32頁)。
⑶參以共同被告翁銘均於偵訊時供認稱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係其使用之門號(見偵一卷第31頁背面),而依卷附共同被告翁銘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被告張育誠在大陸地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號(B)電話於101年8月20日上午10時20分56秒之通話內容:「B(即張育誠):喂。A(即翁銘均):我現在有一個問題,他很急著要?B:對。喇叭說他這組很大組,我外面的 底迪 要用都沒幫他牽,就跟你說要兩支,這支是他們白天班的。A:先用機器的可以嗎?先三大給他,我這支還沒跟其他人說換號碼。老兵打過去我就垮了。忽然想到。B:老兵找不到人?A:難拉。B:只有老兵跟我知道這支號碼?A:還有胖子跟他弟。B:我插撥等下打給你。」(見警㈢卷第151頁背面至第152頁)、於同日上午10時23分7秒之通話內容:「A:喂。B:除了這支跟另外一支遠傳?A:對。B:那幫我接到遠傳上。
我剛發的那支。A:好。」(見警㈢卷第152頁),及共同被告翁銘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A)行動電話與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號(B)電話於101年8月20日下午3時53分4秒之通話內容:「A(即翁銘均):老闆。B(綽號喇叭犯嫌):0981那個電話是我要留給你的是那個賣電話的人的。你跟他聯絡一下。A:好。B:那個東西還沒到?A:拿到正在開。B:幫我弄一下。」(見警㈢卷第153頁)、於101年8月20日下午3時53分4秒之通話內容:「A(即翁銘均):喂。B(綽號喇叭犯嫌):老闆我尾數是986。A:恩。B:沒發錯?‧‧‧B:每個禮拜給我四張。A:我都給你威的你比較好做事。B:我沒差。我都是賺一百塊話費。‧‧」(見警㈢卷第153頁背面),足見綽號「喇叭」之男子亦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且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間亦有電話聯繫,是共同被告翁銘均於警詢時供稱被告張育誠應該沒有涉及本次詐欺案件云云,顯係迴護被告張育誠之詞,無足採信,其於偵訊時所述核與本案卷附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通話內容相符,堪信共同被告翁銘均於偵訊時所述被告張育誠之參與情形,應屬實情,而為可採。
3.合上所述,被告張育誠確屬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所組詐欺集團成員,被告張育誠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
(五)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可參;且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有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而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提供資金至籌設機房、收購轉接設定詐騙所使用之人頭電話並維持人頭電話門號可正常使用、收購人頭帳戶、在網路上刊登不實訊息實施詐騙、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共同被告翁銘均所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載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張育誠與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等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集團,且依被告張育誠在大陸地區所為與在臺灣之共同被告翁銘均密集聯繫確保該集團用以行騙或取信被害人之人頭電話卡可正常通話,維持該詐欺集團對外與受詐騙者間之聯繫管道,其所為已係遂行詐騙行為之一部份,自係構成要件行為,而非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堪認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足認被告張育誠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是被告張育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車手集團成員、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42.、44.至66.、68.至
136.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自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被告張育誠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14.、18.、2
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部分、共同被告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共同被告陳虹婷僅參與附表一編號3.至8.、136.部分),負共同詐欺之責任,應論以共同正犯。
(六)綜上所述,被告張育誠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
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被告張育誠行為後,刑法有關詐欺取財罪部分,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修正刑法第339條、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前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之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該條文之修正係將罰金提高為50萬元;又新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被告張育誠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有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所述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新舊法比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2.至14.、18.、22.至42.、44.至65.、68.至120.、123.至136.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66.部分因被告張育誠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著手詐欺行為之實施,惟遭證人潘少弘、王紹龍察覺報警,均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犯罪均尚屬未遂,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1.、66.所為已詐欺取財既遂,容有誤會,惟參照司法院76年度廳刑一字第1983號釋示及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234號判決意旨,既遂犯與未遂犯之間,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3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張育誠與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從事詐騙犯行,並與負責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之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陳虹婷、車手集團等成年人共犯,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1.至14.、18.、
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所示詐欺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兵」、「喇叭」之成年男
子、車手集團成員、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陳虹婷(僅參與附表一編號3.至8.、136.部分)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據被告張育誠之入出境資料,被告張育誠於101年6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於101年7月30日返臺,短暫停留後,於101年8月16日再度搭機前往大陸地區直至103年1月15日始再返臺,因其於101年7月30日返回國內後停留時間短暫,且其101年8月16日再前往大陸地區後,又返回原所在之犯罪據點參與犯罪,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張育誠於出境離開大陸地區返回臺灣期間有脫離該詐欺集團之意思,其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就返回臺灣期間,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附此說明。
(四)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1.、66.所示犯行,均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但因遭證人潘少弘、王紹龍察覺報警之外在障礙事由,以致未能遂其得財目的,均屬障礙未遂犯,就該部分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詐欺取財既遂罪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張育誠就附表一編號111.所示犯行,先後2次向證人陸陳樹鄉收取財物,其目的亦均係為達到向證人陸陳樹鄉詐欺取財之意圖,且時間密接,手段同一,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亦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以一詐欺取財罪論處。
(五)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張育誠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4.、18.、22.至42.、44.至65.、68.至120.、123.至136.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編號1.、66.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始為適法,是被告張育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14.、18.、22.至4
2.、44.至65.、68.至120.、123.至136.所示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66.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張育誠正值年輕力壯之際,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且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以民眾求職應徵工作、網路消費購物等日常生活事務,或利用人民對於公務機關之信賴為詐騙犯行,且係以迂迴之設定轉接人頭電話卡門號,使被害民眾難以追查確切犯罪行為人,犯罪分工堪稱細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影響所及之被害民眾為數甚多,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張育誠之智識程度、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在集團內擔任分工行為、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44.至66.、68.至120.、123.至136.「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張育誠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被告張育誠所犯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附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1.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10-1.、11.所示之行動電話、SIM卡,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供與在大陸地區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詐欺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供為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所用之工具等情,業據共同被告翁銘均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18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育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編號44.至66.、編號68.至120.、123.至136.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6.至9.、10-2所示之行動電話、SIM卡、編號12.、13.所示之物,雖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惟共同被告翁銘均於本院訊問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見本院卷㈡第11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確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3.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電話轉接器2臺,係共同被告翁銘均所有交予共同被告陳明雄供為本案測試、轉接人頭電話卡使用之工具,業據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18頁背面、第129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育誠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8.、22.至42.、編號44.至66.、編號68.至120.、123.至136.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共同被告陳明雄所有於其參與期間內(共同被告陳明雄僅參與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部分)供與共同被告翁銘均聯繫有關詐騙人頭電話卡測試、轉接事宜所用之物,亦據共同被告翁銘均、陳明雄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18頁背面、第129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張育誠所犯(共同被告陳明雄參與共犯)如附表一編號1.、2.、9.至14.、61.至65.所示各罪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郵局存簿,雖屬共同被告陳明雄所有,惟共同被告陳明雄於本院訊問時否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見本院卷㈡第129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確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4.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雖屬共同被告陳虹婷所有,惟共同被告陳虹婷於警詢時否認有供本案犯罪使用(見偵二卷第187頁背面),共同被告翁銘均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去大陸時,指示陳虹婷在臺灣做電話測試轉接,伊是把伊和「老兵」聯絡的電話留在臺灣讓陳虹婷去使用,不是使用陳虹婷個人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19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亦非屬違禁物,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育誠與共同被告翁銘均及綽號「老兵」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等人所組詐欺集團合作,於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7.、121.、122.所載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7.、121.、12
2.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
7.、121.、122.所載之被害人、告訴人詐欺取財,因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43.、67.、121.、122.部分,亦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育誠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就附表一編號43.部分,主要係以證人即被害人 陳國豪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記載;就附表一編號67.部分,主要係以證人即被害人蔡德誠於警詢時陳述;就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121.、122.部分,主要係以證人即被害人 葉馨怡李靜怡陳功益 、證人即告訴人 張鳳倢陳吉 龍、 楊智翔施佳琳張志顏 於警詢時之陳述,為其論據之依據。惟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是刑法上之詐欺取財罪,除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外,於客觀上,必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為必要,如未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自不得以詐欺取財罪相繩。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係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始為相當,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本罪,最高法院亦有61年臺上字第3099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可參。經查:
(一)有關附表一編號43.部分:依卷附證人陳國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其上固有記載證人陳國豪撥打該165專線報案之情形為:受理時間101年9月21日下午6時35分、詐騙電話0000000000號、詐騙時間101年9月18日、受騙金額13,100元、案情描述「民眾於奇摩拍賣網購商品(手機),於9/18下標匯款後,至今仍未收到商品,且賣家提供宅配的貨單也不正確,民眾察覺受騙來電報案」等情(見警㈡卷第168頁),然證人陳國豪報案後並未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係本院於審理過程中函請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通知證人陳國豪製作筆錄敘明其受詐騙之經過情形,而證人陳國豪於103年8月18日警詢時陳稱:伊於101年9月18日12時許,以智慧型手機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13,100元下標購買SAMSUNGNOTE手機1支,由伊太太以ATM轉帳匯款,至101年9月21日仍未收到商品,驚覺可能被騙,所以才打165專線報案,當時伊均未向任何警察機關報案及製作相關筆錄,大約從下標匯款約10天後,對方才將手機寄給伊,伊沒有遭詐欺,僅雙方有買賣糾紛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至3頁)。是依被害人陳國豪所述,其於撥打165反詐騙專線後,已收到網路購買之商品,並無受詐騙之情形。
(二)有關附表一編號67.部分:查證人即被害人蔡德誠於警詢時陳稱:伊之前有在104、1111人力銀行投履歷表,後來有一位自稱是「李小姐」的人派工作給伊,公司性質是過濾履歷表,伊每收取1次履歷表,可以有1,000元的報酬,收取的履歷表,「李小姐」要伊先留著,等她電話,伊給她履歷表時,她會當面將報酬給伊,「李小姐」均以手機0000000000號與伊聯絡,101年8月18日下午伊接到「李小姐」電話要伊前往桃園火車站,向一位穿紅色polo杉及偏綠色牛仔褲的王先生收履歷表,伊到火車站後又接到另一通電話,要伊改去大同路28號全家超商,之後於同日下午6時當場被警方查獲等語(見警㈡卷第287至289頁)。又證人蔡德誠係於101年8月18日下午6時許,因依「李小姐」指示至桃園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前,於附表一編號66.所示證人即告訴人王紹龍交付裝有某牛排館VIP卡及廢紙多張之信封1個時,遭因證人王紹龍事前報警而在該處埋伏之警員逮捕,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證人王紹龍於警詢及偵訊時陳稱電話中向其詐騙之聲音應為40多歲之男性,並非證人蔡德誠撥電話要其交付資料,且其亦未因被詐欺而交付財物予證人蔡德誠等語,認證人蔡德誠並未對證人王紹龍施用詐術,且證人王紹龍亦未陷於錯誤而交付金融帳戶資料等財物,亦查無證人蔡德誠或該等詐欺集團成員曾以證人王紹龍所申設之帳戶資料對他人騙取財物,復查無其他相關事證足認證人蔡德誠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李小姐」等有何犯意聯絡,認證人蔡德誠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1年度偵字第18046號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27頁)。
是該詐欺集團成員「李小姐」縱有向證人蔡德誠為施以詐術之行為,然主觀上顯非基於向證人蔡德誠騙取財物之不法所有意圖,而係詐騙證人王紹龍代隱於幕後之該集團成員出面向證人王紹龍收取金融帳戶資料,且證人蔡德誠實際上係因詐欺集團成員「李小姐」之指示而前往向證人王紹龍收取金融帳戶資料,亦未有因受騙而交付其本人或第三人所有財物之情形,是依證人蔡德誠受騙之經過情節,顯與刑法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不符。
(三)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121.、122.部分:查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121.、122.所載證人即被害人葉馨怡、李靜怡、陳功益、證人即告訴人張鳳倢、 陳吉龍 、楊智翔、施佳琳、張志顏,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121.、122.所示方式詐騙,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之事實,固據證人即被害人葉馨怡(見警㈡卷第59頁)、證人即被害人李靜怡(見警㈡卷第61至62頁)、證人即告訴人張鳳倢(見警㈡卷第65至66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吉龍(見警㈡卷第82至83頁)、證人即被害人陳功益(見警㈡卷第85頁背面至第86頁)、證人即告訴人楊智翔(見警㈡卷第88頁)、證人即告訴人施佳琳(見警㈡卷第510至513頁)、證人即告訴人張志顏(見警㈡卷第515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證人陳吉龍提供之中華郵政WebATM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83頁背面)、證人施佳琳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銀行匯款單影本1份(見警㈡卷第513頁)、如附表一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威寶電信行動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影本各1份(見偵二卷第101頁背面、第105頁、第141頁背面)在卷可參。惟被告張育誠係於101年6月9日搭機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於101年7月30日返臺後,又於同年8月16日出境前往大陸地區一情,業據被告張育誠於偵訊時供明在卷(見偵二卷㈡第26頁),並有被告張育誠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存卷足參(見偵二卷㈡第24頁)。是被告張育誠於附表一編號15.至17.、19.至21.、121.、122.所載時間,顯尚未前往大陸地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公訴意旨認被告張育誠有參與附表一15.至17.、19.至21.、121.、122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顯有誤認。
(四)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張育誠有公訴意旨所指於附表一編號
15.至17.、19.至21.、43.、67.、121.、122.所載時間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真實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張育誠此部分有罪之心證,依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張育誠就此部分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張育誠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張育誠此部分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應為被告張育誠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肆、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唐振鐙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人頭電話卡門│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所得(新│詐騙方法│罪名及宣告刑│││號│告訴人││臺幣)/匯款指││││││││定人頭帳戶│││├──┼──────┼────┼─────┼──────┼────────────┼────────┤│1.│0000000000│潘少弘│101年8月11│未交付│潘少弘前曾在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投遞履歷表,該詐欺集團成│取財未遂罪,處有│││││││員於101年8月11日下午1時1│期徒刑叁月,如易│││││││5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科罰金,以新臺幣│││││││話,撥打電話向潘少弘佯稱│壹仟元折算壹日。│││││││係從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接送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3.、4.、5.、10-1│││││││要求潘少弘提供3個銀行帳│.、11.、附表三編│││││││戶之金融卡及存摺影本、駕│號1.、3.所示之物│││││││駛執照影本等物至新北市板│均沒收。│││││││橋區府中捷運站前面試。嗣││││││││因潘少弘於同日下午3時許││││││││至府中捷運站後發覺有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得知左揭門號已經通報為詐││││││││騙電話,乃配合警方於101││││││││年8月11日下午5時20分許,││││││││查獲前來向其收取金融卡等││││││││物之 吳嘉偉 (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11││││││││號判決確定),而未得逞。││├──┤├────┼─────┼──────┼────────────┼────────┤│2.││ 徐旻輝 │101年8月11│玉山銀行存摺│徐旻輝前曾在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影本1份、玉│投遞履歷表,該詐欺集團成│取財罪,處有期徒││││││山銀行金融卡│員於101年8月10日晚間7時│刑肆月,如易科罰││││││1張、郵局金│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融卡1張、重│撥打電話向徐旻輝佯稱係從│元折算壹日。扣案││││││型機車駕駛執│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接送│如附表二編號3.、││││││照影本1張│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4.、5.、10-1.、1│││││││徐旻輝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1.、附表三編號1.│││││││卡及存摺影本、駕駛執照影│、3.所示之物均沒│││││││本等物至新北市板橋區府中│收。│││││││捷運站前面試,致徐旻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1年8月││││││││11日下午4時許,在府中捷││││││││運站將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吳嘉偉(所犯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011號判決確定)。││├──┼──────┼────┼─────┼──────┼────────────┼────────┤│3.│0000000000│鍾學華│101年8月15│8,150元/國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7時2│世華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IPAD2WIFI平版電│刑肆月,如易科罰││││││184號帳戶│腦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鍾學華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4.│0000000000│楊淳茹│101年7月26│2,50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草衙郵局7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許│000000000000│出售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刑肆月,如易科罰││││││44號│布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楊淳茹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5.││孫雅玲│101年7月24│2,5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1│信託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板橋分行822-│出售紙尿褲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孫雅玲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6.││林辰樺│101年7月27│26,000元/臺│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2│中商業銀行鳳│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山分行053-12│出售卡西歐相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號│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辰樺│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7.││蔡孟祈│101年7月24│14,000元/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3│國信託商業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4分許│行民族分行82│出售按摩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66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蔡孟祈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8.││余宜芳│101年7月26│1,49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草衙郵局7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000000000000│出售尿片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44號帳戶│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絡之電話,致余宜芳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到商品。││├──┼──────┼────┼─────┼──────┼────────────┼────────┤│9.│0000000000│ 黃金川 │101年7月27│6,00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2│銀行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號帳│出售SAMSUNGGALAXYSII│刑肆月,如易科罰││││││戶│i910032GB白色手機之訊息│金,以新臺幣壹仟│││││││,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元折算壹日。扣案│││││││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黃│如附表二編號3.、│││││││金川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4.、5.、10-1.、1│││││││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1.、附表三編號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3.所示之物均沒│││││││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收。│││││││戶,卻未收到商品。││├──┼──────┼────┼─────┼──────┼────────────┼────────┤│10.│0000000000│林家齊│101年8月4│2,220元/屏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縣里港鄉農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許│0000000-0000│出售易力信手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160號帳戶│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家齊│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卻未收到商品。│收。│├──┤├────┼─────┼──────┼────────────┼────────┤│11.││賴厚任│101年8月4│3,600元/屏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4│縣里港鄉農會│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3分許│0000000-0000│出售NOKIA音樂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160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賴│元折算壹日。扣案│││││││厚任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3.所示之物均沒│││││││戶,卻未收到商品。│收。│├──┤├────┼─────┼──────┼────────────┼────────┤│12.││王翰凱│101年8月3│12,600元/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4│信商業銀行屏│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東分行108-05│出售三菱衣類乾燥除濕機之│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王翰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3.所示之物均沒│││││││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收。│├──┤├────┼─────┼──────┼────────────┼────────┤│13.││賴羽恩│101年8月3│13,000元/陽│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1│信商業銀行屏│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東分行108-05│虛偽出售CASIOTR-150相機│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賴羽恩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3.所示之物均沒│││││││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收。│├──┤├────┼─────┼──────┼────────────┼────────┤│14.││ 劉翊安 │101年8月8│15,120元/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10時│樹郵局7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5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劉翊│元折算壹日。扣案│││││││安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卻未收到商品。│收。│├──┼──────┼────┼─────┼──────┼────────────┼────────┤│15.│0000000000│葉馨怡│101年6月5│3,450元/豐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4時│三民路郵局7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許│0-0000000000│出售紙尿布之訊息,並以左│││││││2981號帳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葉馨怡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6.││李靜怡│101年6月7│2,400元/郵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1時3│000-0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0分許│423041號帳戶│出售「高雄漢來海港餐廳餐││││││││卷」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李靜怡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7.││張鳳倢│101年6月7│2,680元/桃園│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2時5│成功路郵局7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分許│0-0000000000│出售紙尿褲之訊息,並以左│││││││0421號帳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張鳳倢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8.│0000000000│游政達│101年8月29│4,97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商業銀行南港│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許│分行000-0000│出售SAMSUNGGALAXYS2i9│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10032GB手機之訊息,並以│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元折算壹日。扣案│││││││家聯絡之電話,致游政達誤│如附表二編號3.、│││││││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4.、5.、10-1.、1│││││││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1.、附表三編號1.│││││││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所示之物均沒收。│││││││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9.│0000000000│陳吉龍│101年5月12│7,900元/汐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凌晨2時│郵局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許│0000000000號│出售Dyson吸塵器之訊息,│││││││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吉││││││││龍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0.││陳功益│101年5月7│5,600元/第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6時│商業銀行鼎泰│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許│分行000-0000│出售汽炸鍋之訊息,並以左│││││││0000000號帳│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戶│聯絡之電話,致陳功益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1.││楊智翔│101年5月7│8,100元/第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1時3│商業銀行鼎泰│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0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鋼鐵人模型之訊息,並│││││││0000000號帳│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楊智翔││││││││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2.│0000000000│ 劉沛群 │101年8月9│臺灣中小企業│劉沛群前曾在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7時│銀行、臺新銀│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許│行之金融卡各│於101年8月8日下午4時許,│刑肆月,如易科罰││││││1張、存摺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撥打│金,以新臺幣壹仟││││││本各1份、駕│電話向劉沛群佯稱係從事八│元折算壹日。扣案││││││駛執照影本1│大行業者,要應徵接送小姐│如附表二編號3.、││││││張│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劉沛│4.、5.、10-1.、1│││││││群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1.、附表三編號1.│││││││存摺影本、駕駛執照影本等│所示之物均沒收。│││││││物至桃園火車站旁之便利商││││││││店前見面,致劉沛群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翌(9)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火車站旁便││││││││利商店,將其所有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員。││├──┼──────┼────┼─────┼──────┼────────────┼────────┤│23.│0000000000│周大山│101年9月5│5,000元/美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3│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蘋果IPODTOUCH之│刑肆月,如易科罰││││││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周大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4.││陳羽豐│101年9月3│9,500元/平鎮│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山仔頂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0000000000│虛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1756號帳戶│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家聯絡之電話,致陳羽豐誤│元折算壹日。扣案│││││││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收到商品。││├──┼──────┼────┼─────┼──────┼────────────┼────────┤│25.│0000000000│ 黃文彬 │101年9月16│臺灣中小企業│黃文彬前曾在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9時3│銀行金融卡1│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張│於101年9月16日上午9時許│刑肆月,如易科罰│││││││,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撥│金,以新臺幣壹仟│││││││打電話向黃文彬佯稱係從事│元折算壹日。扣案│││││││經紀公司,要應徵接送員工│如附表二編號3.、│││││││上下班之司機,並要求黃文│4.、5.、10-1.、1│││││││彬提供銀行帳戶之金融卡至│1.、附表三編號1.│││││││新北市○○區○○路○○○號│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便利商店前見面,致黃文││││││││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當日││││││││上午9時30分許,在上揭便││││││││利商店,將其所有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員。││├──┼──────┼────┼─────┼──────┼────────────┼────────┤│26.│0000000000│楊錫鴒│101年10月1│1,000元/內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9日凌晨0時│西湖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5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深層頭皮護理組之│刑肆月,如易科罰││││││14號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楊錫鴒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7.││ 董美靜 │101年10月2│2,000元/第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4日晚間11│商業銀行民權│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時10分許│分行000-0000│虛偽出售OSIM按摩枕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號帳│,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戶│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董│元折算壹日。扣案│││││││美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戶,卻未收到商品。││├──┼──────┼────┼─────┼──────┼────────────┼────────┤│28.│0000000000│蔡佩珊│101年9月14│8,16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5│國際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新店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64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蔡佩珊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29.││黃志權│101年9月13│10,100元/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1時│雄君股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9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844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黃志權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0.││陳建廷│101年9月13│16,000元/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新國際商業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行新店分行81│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2864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建廷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1.││柯雅云│101年9月13│4,76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國際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35分許│新店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64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柯雅云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2.│0000000000│曾煜凱│101年9月19│14,000元/土│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1│城學府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4030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曾煜凱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3.│0000000000│楊佳容│101年8月22│20,400元/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5│打銀行公西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行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楊佳容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4.││蔡采珍│101年8月22│7,4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9│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5062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蔡采珍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5.││楊安柔│101年8月22│24,900元/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1│打銀行公西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7分許│行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楊安柔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6.│0000000000│ 何冠忠 │101年6月17│1,910元/鳳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5│三民路郵局7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0-0000000000│出售全祿雷射列表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1772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何│元折算壹日。扣案│││││││冠忠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戶,卻未收到商品。││├──┤├────┼─────┼──────┼────────────┼────────┤│37.││陳俊源│101年6月15│4,100元/北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9時│北辰郵局7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39分許(起│000000000000│出售暗黑破壞神遊戲商品之│刑肆月,如易科罰│││││訴書誤載為│20號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上午9時54││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分)││致陳俊源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38.││賴玉堂│101年6月12│1,480元/郵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000-000000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11分許│634875號帳戶│出售外接式硬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賴玉堂│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39.││李妙芳│101年6月15│2,100元/兆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國際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許(起訴書│000-00000000│出售隨身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誤載為晚間│641號帳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9時10分)││聯絡之電話,致李妙芳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40.│0000000000│李培瑜│101年7月6│6,000元│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凌晨0時1││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聯絡之電話,致李培瑜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於左揭詐騙時間,依指示│4.、5.、10-1.、1│││││││至便利商店購買智冠MYCAR│1.、附表三編號1.│││││││D遊戲點數卡6,000元,再將│所示之物均沒收。│││││││點數卡之儲值序號及密碼告││││││││知後,即無法與賣家聯絡,││││││││且未收到商品。││├──┤├────┼─────┼──────┼────────────┼────────┤│41.││沈占宇│101年7月8│6,100元/玉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商業銀行二重│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8分許│分行000-0000│偽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戶│聯絡之電話,致沈占宇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42.││顏淑婷│101年7月7│7,500元/台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凌晨0時4│富邦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保生分行012-│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絡之電話,致顏淑婷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43.│0000000000│陳國豪│101年9月18│13,100元/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南郵局700-02│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00000000000│虛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3號帳戶│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國豪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44.│0000000000│劉怡君│101年7月16│5,0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4│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南勢角分行82│虛偽出售音樂會入場門票之│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84號帳戶│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劉怡君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45.││陳亭宇│101年7月18│6,120元/國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3│世華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新樹分行013-│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絡之電話,致陳亭宇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到商品。││├──┤├────┼─────┼──────┼────────────┼────────┤│46.││呂紹煒│101年7月22│9,120元/台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2│富邦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4分許│中壢分行012-│出售平板電腦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家聯絡之電話,致呂紹煒誤│元折算壹日。扣案│││││││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收到商品。││├──┼──────┼────┼─────┼──────┼────────────┼────────┤│47.│0000000000│林婉君│101年8月21│22,900元/臺│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5│灣銀行新園分│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行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19942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林婉君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48.││洪姿鈺│101年8月21│17,100元/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凌晨1時2│一商業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6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洪姿鈺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49.││王君婷│101年8月21│20,100元/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3│一商業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6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元折算壹日。扣案│││││││君婷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戶,卻未收到商品。││├──┤├────┼─────┼──────┼────────────┼────────┤│50.││吳岱蓉│101年8月21│7,400元/第一│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2│商業銀行北投│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分行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號帳│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吳岱蓉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51.│0000000000│ 吳明聰 │101年8月2│8,000元/ 安泰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1│商業銀行臺中│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分行000-0000│虛偽出售復仇者聯盟鋼鐵人│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馬克6限定版公仔之訊息,│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元折算壹日。扣案│││││││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吳明│如附表二編號3.、│││││││聰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4.、5.、10-1.、1│││││││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1.、附表三編號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所示之物均沒收。│││││││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52.││潘文良│101年7月30│2,35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5│商業銀行苓雅│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鮮冰筒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潘文良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53.││林君儒│101年8月2│1,500元/安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3│商業銀行臺中│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電鍋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絡之電話,致林君儒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到商品。││├──┤├────┼─────┼──────┼────────────┼────────┤│54.││任珂銳│101年8月2│3,983元/安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1│商業銀行臺中│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任珂銳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55.││蕭丁瑞│101年8月2│15,000元/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3│泰商業銀行臺│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中分行816-00│出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蕭丁瑞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56.││邱柏諭│101年8月2│5,243元/安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商業銀行臺中│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許│分行000-0000│出售除濕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邱柏諭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57.││蕭允中│101年8月2│6,000元/安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11時│商業銀行臺中│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26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蝙蝠俠玩偶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蕭允中│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58.││謝曉昀│101年8月1│29,000元/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3│泰商業銀行臺│在雅虎奇摩雅虎拍賣網站上│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中分行816-00│刊登虛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謝曉昀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59.││黃淑貞│101年7月30│2,21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9時1│商業銀行苓雅│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雷射印表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黃淑貞│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60.│0000000000│莊政斌│101年7月18│22,000元/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5│泰世華銀行新│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3分許(起訴│樹分行013-10│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揭│刑肆月,如易科罰│││││書附表誤載│0000000000號│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金,以新臺幣壹仟│││││為5時35分)│帳戶│絡之電話,致莊政斌誤認該│元折算壹日。扣案│││││││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4.、5.、10-1.、1│││││││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1.、附表三編號1.│││││││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所示之物均沒收。│││││││到商品。││├──┼──────┼────┼─────┼──────┼────────────┼────────┤│61.│0000000000│ 張立昀 │101年8月8│16,000元/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數位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4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張立│元折算壹日。扣案│││││││昀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卻未收到商品。│收。│├──┤├────┼─────┼──────┼────────────┼────────┤│62.││ 萬安娜 │101年8月8│15,120元/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1│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CASIO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萬│元折算壹日。扣案│││││││安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3.所示之物均沒│││││││戶,卻未收到商品。│收。│├──┤├────┼─────┼──────┼────────────┼────────┤│63.││周怡芬│101年8月9│15,500元/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子郵局700-0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金,以新臺幣壹仟│││││││家聯絡之電話,致周怡芬誤│元折算壹日。扣案│││││││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如附表二編號3.、│││││││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4.、5.、10-1.、1│││││││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1.、附表三編號1.│││││││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3.所示之物均沒│││││││未收到商品。│收。│├──┼──────┼────┼─────┼──────┼────────────┼────────┤│64.│0000000000│魏君蓉│101年6月29│3,000元/觀音│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6時4│草漯郵局70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0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S2手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32號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魏君蓉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於左揭詐騙時│4.、5.、10-1.、1│││││││間下標購買,並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3.所示之物均沒│││││││,卻未收到商品。│收。│├──┤├────┼─────┼──────┼────────────┼────────┤│65.││黃淑卿│101年7月1│9,000元/屏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3│頭前溪郵局7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白色手機之│刑肆月,如易科罰││││││6664號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黃淑卿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3.所示之物均沒│││││││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收。│├──┼──────┼────┼─────┼──────┼────────────┼────────┤│66.│0000000000│王紹龍│101年8月18│未交付│王紹龍經友人告知1111人力│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6時││銀行有公司刊登求職訊息,│取財未遂罪,處有│││││許││且已將其電話號碼提供予該│期徒刑叁月,如易│││││││公司,嗣即有詐欺集團成員│科罰金,以新臺幣│││││││於101年8月18日上午11時54│壹仟元折算壹日。│││││││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撥打電話向王紹龍佯稱係│3.、4.、5.、10-1│││││││從事八大行業者,要應徵接│.、11.、附表三編│││││││送小姐上下班之司機,並要│號1.所示之物均沒│││││││求王紹龍提供銀行帳戶之金│收。│││││││融卡含密碼及存摺影本、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等物至││││││││桃園市○○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前面試。惟因王紹龍發││││││││覺有異,撥打165反詐騙專││││││││線求證後,配合警方查獲前││││││││來向其收取之蔡德誠(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未││││││││得逞。││├──┤├────┼─────┼──────┼────────────┼────────┤│67.││蔡德誠│101年8月18│無│蔡德誠上111人力銀行填寫│張育誠無罪。│││││日下午6時││履歷,接獲詐欺集團成員以││││││許││左揭門號來電,騙稱該公司││││││││是從事收取履歷工作,每次││││││││收取1次履歷可有1,000元報││││││││酬,蔡德誠於左揭時間依左││││││││揭門號電話中李小姐指示前││││││││往收取履歷表、提款卡(含││││││││密碼)及存摺、駕照時,為││││││││警查獲(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80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68.│0000000000│陳怡君│101年8月20│16,000元/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5│作金庫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91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陳怡君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69.│0000000000│林祺敏│101年7月2│6,000元/仁德│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6│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飛利浦氣炸鍋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林祺敏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70.││范光柱│101年7月3│7,000元/仁德│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2│郵局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7分許│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鋼鐵人玩具公仔之│刑肆月,如易科罰││││││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范光柱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71.││王文廷│101年7月5│10,830元/永│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8時4│ 康二王 郵局7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0│出售微星顯示卡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7907號帳戶│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文廷│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72.││陳尚智│101年7月1│5,950元/鶯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3│永昌郵局7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00│出售滿意寶寶瞬潔乾爽紙尿│刑肆月,如易科罰││││││68號帳戶│褲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陳尚智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73.│0000000000│許鈞越│101年6月29│合作金庫銀行│許鈞越前曾在104人力銀行│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3│金融卡(帳號│投遞履歷表,詐欺集團成員│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0│於101年6月28日下午5時25│刑肆月,如易科罰││││││43318號)│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撥打電話向許鈞越佯稱要│元折算壹日。扣案│││││││應徵接送小姐上班的司機,│如附表二編號3.、│││││││因小姐上班賺的錢要存在許│4.、5.、10-1.、1│││││││鈞越銀行帳號,要求許鈞越│1.、附表三編號1.│││││││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測試│所示之物均沒收。│││││││是否可正常使用,致許鈞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揭詐騙時間至桃園市││││││││中壢火車站前之麥當勞,將││││││││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員。││├──┼──────┼────┼─────┼──────┼────────────┼────────┤│74.│0000000000│陳家旻│101年6月21│10,000元/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11時│作金庫銀行龜│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49分許│山分行006-01│偽出售相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陳家旻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75.││林義翔│101年6月20│7,10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金庫銀行龜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49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ASUSA53SVi5-2450M│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號│4GDDR32G獨顯WIN7超頻電│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玩機」二手電腦之訊息,並│元折算壹日。扣案│││││││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如附表二編號3.、│││││││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義翔│4.、5.、10-1.、1│││││││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1.、附表三編號1.│││││││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76.││ 蔡松霖 │101年6月18│8,00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4│中小企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營業部分行05│出售Iphone4s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74187號帳戶│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蔡松│元折算壹日。扣案│││││││霖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77.││范惠玉│101年6月14│4,000元/臺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4│商業銀行東勢│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分行000-0000│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戶│聯絡之電話,致范惠玉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78.│0000000000│陳亮勳│101年9月10│10,000元/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凌晨0時5│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亮勳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79.││林煜瑋│101年9月10│4,760元/中壢│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8│建國路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9633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林煜瑋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0.││羅杏紋│101年9月9│8,210元/烏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3│明道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72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羅杏紋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1.││蔡沛鈴│101年9月10│18,000元/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起訴書│南市第三信用│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誤載為9月9│合作社營業部│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日)下午2時│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18分許│99270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蔡沛鈴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2.││林哲毅│101年9月8│12,000元/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8│南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崁分行008-24│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林哲毅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3.││陳紫茵│101年9月8│15,520元/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5│南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4分許│崁分行008-24│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紫茵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4.││謝依淳│101年9月9│10,120元/烏│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3│日明道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7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6372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謝依淳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5.││陳沅楷│101年9月9│8,160元(起訴│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10時│書誤載為8,0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6分許│0元)/玉山商│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業銀行南崁分│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行000-000000│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0000000號帳│,致陳沅楷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戶│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6.││黃士玲│101年9月8│8,16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4│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90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黃士玲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7.││陳琳│101年9月8│8,00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3│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90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琳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8.││陳顗宇│101年9月9│4,500元/玉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8時1│商業銀行南崁│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分許│分行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顗宇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89.││李佳芸│101年9月9│10,680元/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1時│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3分許│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李佳芸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0.││柳昭薰│101年9月8│13,200元/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泰商業銀行8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4800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柳昭薰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1.││柯孋容│101年9月8│8,00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2時2│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4分許│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90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柯孋容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2.││林長緯│101年9月9│16,100元/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1時│山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33分許│崁分行808-06│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林長緯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3.││林佳儀│101年9月8│4,080元/台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3│商業銀行南京│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東路分行812-│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90號帳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林佳儀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4.││張嘉真│101年9月8│8,360元/新竹│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1時│民生路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8120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張嘉真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5.│0000000000│簡吟如│101年6月27│7,000元/彰化│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4│商業銀行樹林│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分行000-0000│偽出售平板電腦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簡吟如│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96.│0000000000│蔡育杰│101年8月19│16,100元/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3│國信託商業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行三民分行8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33號帳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蔡育杰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7.││曾惠雯│101年8月19│4,0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48分許│三民分行82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ALIVEGALAXYTOUR演唱會│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門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元折算壹日。扣案│││││││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如附表二編號3.、│││││││電話,致曾惠雯誤認該拍賣│4.、5.、10-1.、1│││││││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1.、附表三編號1.│││││││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所示之物均沒收。│││││││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8.││李欣蕙│101年8月19│8,4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3分許│三民分行822-│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李欣蕙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99.││邱志柔│101年8月20│30,700元/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投郵局700-00│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售│取財罪,處有期徒│││││21分許│00000000000│韓國團體BIGBANG演唱會門│刑肆月,如易科罰││││││1號帳戶│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邱志柔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0.││葉芸如│101年8月19│13,000元/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5│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8825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葉芸如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1.││俞瑋玲│101年8月19│14,100元/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8│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演唱會門票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8825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俞│元折算壹日。扣案│││││││瑋玲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戶,卻未收到商品。││├──┤├────┼─────┼──────┼────────────┼────────┤│102.││林鈺傑│101年8月19│7,30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1│桂林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3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韓國團體BIGBANG│刑肆月,如易科罰││││││25號帳戶│演唱會門票之訊息,並以左│金,以新臺幣壹仟│││││││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元折算壹日。扣案│││││││聯絡之電話,致林鈺傑誤認│如附表二編號3.、│││││││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4.、5.、10-1.、1│││││││,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1.、附表三編號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所示之物均沒收。│││││││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3.││陳咸中│101年8月19│8,000元/高雄│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1│桂林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3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Ipad2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25號帳戶│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咸中│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04.││李若萍│101年8月19│14,800元/金│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山郵局700-00│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出售│取財罪,處有期徒│││││48分許│000000000000│韓國團體BIGBANG演唱會門│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票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李若萍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5.││王文慧│101年8月17│17,500元/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11時│化商業銀行江│在DCVIEW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許│翠分行009-96│偽出售二手相機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文慧│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06.││吳烝銜│101年8月17│8,12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1時│金庫銀行006-│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1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電腦相關產品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4號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吳烝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7.││陳國禎│101年8月18│10,120元/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5│南商業銀行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IPAD2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56號帳戶│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陳國禎│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08.││林思瑜│101年8月16│6,120元/桃園│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2│民生路郵局7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0-0000000000│偽出售SAMSUNGS2手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5237號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林思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09.││汪靜如│101年8月17│10,000元/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2│國信託商業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行000-000000│出售SAMSUNGGALAXYS3手│刑肆月,如易科罰││││││172126號帳戶│機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金,以新臺幣壹仟│││││││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元折算壹日。扣案│││││││話,致汪靜如誤認該拍賣訊│如附表二編號3.、│││││││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4.、5.、10-1.、1│││││││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1.、附表三編號1.│││││││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所示之物均沒收。│││││││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0.││蔣源宏│101年8月17│7,5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4│信託商業銀行│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8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SAMSUNGEXI相機│刑肆月,如易科罰││││││2126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蔣源宏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1.││陸陳樹鄉│101年8月7│58萬元│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3││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101年8月8│30萬元│之心理,由該詐欺集團某不│如附表二編號3.、│││││日下午1時3││詳成員於101年7月18日中午│4.、5.、10-1.、1│││││0分許││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陸陳│1.、附表三編號1.│││││││樹鄉,佯於電話中詢問陸陳│所示之物均沒收。│││││││樹鄉是否委託一名叫「 陳美 ││││││││玲」之女子將老人年金轉至││││││││第一銀行,陸陳樹鄉表示沒││││││││有後,繼而由另名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陸陳樹鄉詐稱會││││││││請檢察官幫忙查詢,再由該││││││││集團某成員假冒地檢署檢察││││││││官「林漢強」,佯稱陸陳樹││││││││鄉是詐騙人頭,在第一銀行││││││││有開戶308萬元將被凍結,││││││││並詢問陸陳樹鄉有無其他存││││││││款,需提出至法院辦理公證││││││││,且提供左揭行動電話門號││││││││與陸陳樹鄉聯繫,致陸陳樹││││││││鄉於錯誤,先後於左揭時間││││││││依指示提領58萬元、30萬元││││││││,分別在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大買家對面、北屯路僑孝││││││││國小隊面交予該詐欺集團指││││││││派前來收取之成員。嗣陸陳││││││││樹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112.││陳明晃│101年8月9│32萬元│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已死亡)│日下午4時││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許││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心裡,由該詐欺集團某不│如附表二編號3.、│││││││詳成員於101年8月9日上午1│4.、5.、10-1.、1│││││││0時30分許以左揭門號行動│1.、附表三編號1.│││││││電話聯絡陳明晃,假冒高雄│所示之物均沒收。│││││││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隊長,於電話中佯稱有抓到││││││││8名詐騙集團份子,有冒用││││││││陳明晃身分犯罪,現由檢察││││││││官偵辦中,陳明晃需提領32││││││││萬元交付保管,待案件偵辦││││││││結束後發還,致陳明晃於錯││││││││誤,於左揭時間依指示提領││││││││32萬元後,至高雄市小港區││││││││營口路與高松路口交予該詐││││││││欺集團指派前來收取之成員││││││││。嗣因陳明晃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113.││莊韻潔│101年8月19│17,000元/高│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8時5│雄桂林郵局7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0-0000000000│虛偽出售奇美液晶42吋電視│刑肆月,如易科罰││││││8825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莊韻潔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4.││黃金宗│101年8月18│12,100元/華│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南商業銀行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56分許│蓮分行008-20│虛偽出售NEWIPAD商品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黃金宗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5.│0000000000│ 李清吉 │101年9月21│玉山銀行提款│李清吉於yes123求職網登載│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中午12時│卡1張(帳號08│求職之個人資料,詐欺集團│取財罪,處有期徒│││││30分許│0-0000000000│某不詳成員於101年9月20日│刑肆月,如易科罰││││││107號,含密│晚間8時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碼)│電話,撥打電話向李清吉訛│元折算壹日。扣案│││││││稱係戀花娛樂經紀公司人員│如附表二編號3.、│││││││,要應徵司機,薪水採日薪│4.、5.、10-1.、1│││││││制,需檢視李清吉銀行帳戶│1.、附表三編號1.│││││││是否可正常使用,要求李清│所示之物均沒收。│││││││吉提供銀行存摺、駕駛執照││││││││影本及提款卡至高雄市美麗││││││││島捷運站8號出口處面試,││││││││致李清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1年9月21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美麗島捷運站8││││││││號出口將左揭物品交予前來││││││││向其收取之集團成員。嗣因││││││││李清吉上網查詢查無該公司││││││││及撥打聯絡電話為空號,始││││││││知受騙。││├──┼──────┼────┼─────┼──────┼────────────┼────────┤│116.│0000000000│ 吳珮瑜 │101年9月11│4,760元/合作│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金庫銀行006-│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53分許│000000000000│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8987號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吳珮瑜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7.││劉家任│101年9月11│7,190元/渣打│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5│銀行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6分許│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劉家任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8.││莊智田│101年9月11│9,520元/渣打│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4時4│銀行000-00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分許│0000000000號│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莊智田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19.││黃巧菱│101年9月10│3,560元/華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商業銀行008-│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46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黃巧菱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20.││陳幸宜│101年9月11│8,160元/ 大溪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上午9時5│南興郵局700-│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分許│000000000000│虛偽出售五月天演唱會門票│刑肆月,如易科罰││││││88號帳戶│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金,以新臺幣壹仟│││││││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幸宜誤認該拍賣訊息│如附表二編號3.、│││││││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1.、附表三編號1.│││││││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所示之物均沒收。│││││││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21.│0000000000│施佳琳│101年6月6│3,500元/華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上午10時│商業銀行五股│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許│分行000-0000│偽出售SAMSUNGEXI照相機│││││││00000000號帳│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戶│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施佳琳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22.││張志顏│101年6月4│21,000元/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無罪。│││││日下午4時5│作金庫銀行00│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5分許│0-0000000000│偽出售IPAD2、IPHONE4S之│││││││768號帳戶│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張志顏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23.│0000000000│林桓毅│101年7月13│10,000元/臺│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8│灣新光商業銀│在雅虎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行慶城分行10│出售IPAD2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251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林桓毅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124.││林庭安│101年7月10│11,100元/合│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6時2│作金庫銀行00│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9分許│0-0000000000│出售SAMSUNGS3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473號帳戶│,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金,以新臺幣壹仟│││││││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林│元折算壹日。扣案│││││││庭安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4.、5.、10-1.、1│││││││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1.、附表三編號1.│││││││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所示之物均沒收。│││││││戶,卻未收到商品。││├──┤├────┼─────┼──────┼────────────┼────────┤│125.││ 王怡瑄 │101年7月11│7,000元/臺中│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5時4│第一商業銀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0分許│沙鹿分行007-│出售IPHONE4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王怡│元折算壹日。扣案│││││││瑄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26.│0000000000│李易軒│101年8月27│4,12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土地銀行005-│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55分許│000000000000│偽出售相機鏡頭之訊息,並│刑肆月,如易科罰││││││號帳戶│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金,以新臺幣壹仟│││││││買家聯絡之電話,致李易軒│元折算壹日。扣案│││││││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如附表二編號3.、│││││││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4.、5.、10-1.、1│││││││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1.、附表三編號1.│││││││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27.││丁家怡│101年8月27│20,000元/玉│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1│山商業銀行壢│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分許│新分行808-47│虛偽出售縮口購物肩背包之│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丁家怡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28.│0000000000│李榮璽│101年8月26│7,120元/臺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1時3│新光商業銀行│在奇集集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8分許│北投復興崗分│偽出售手機之訊息,並以左│刑肆月,如易科罰││││││行000-000000│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金,以新臺幣壹仟││││││066242號帳戶│聯絡之電話,致李榮璽誤認│元折算壹日。扣案│││││││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誤│如附表二編號3.、│││││││,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騙│4.、5.、10-1.、1│││││││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附表三編號1.│││││││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所示之物均沒收。│││││││收到商品。││├──┤├────┼─────┼──────┼────────────┼────────┤│129.││陳祥原│101年8月24│13,000元/兆│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1│豐國際商業銀│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7分許│行桃園分行01│虛偽出售SAMSUNGGALAXYS│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3i9300手機之訊息,並以│金,以新臺幣壹仟││││││3號帳戶│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元折算壹日。扣案│││││││家聯絡之電話,致陳祥原誤│如附表二編號3.、│││││││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於錯│4.、5.、10-1.、1│││││││誤,下標購買,並於左揭詐│1.、附表三編號1.│││││││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所示之物均沒收。│││││││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30.│0000000000│邱炳榕│101年8月29│11,150元/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下午3時│化商業銀行南│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港分行009-98│虛偽出售NEWIPAD32G平板│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電腦之訊息,並以左揭門號│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行動電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元折算壹日。扣案│││││││電話,致邱炳榕誤認該拍賣│如附表二編號3.、│││││││訊息為真,陷於錯誤,下標│4.、5.、10-1.、1│││││││購買,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1.、附表三編號1.│││││││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所示之物均沒收。│││││││左揭指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31.││ 蔡宗倫 │101年8月28│15,100元/彰│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10時│化商業銀行南│在伊莉論壇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14分許│港分行009-98│虛偽出售佳能相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00│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號帳戶│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蔡宗│元折算壹日。扣案│││││││倫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32.│0000000000│簡鉦武│101年10月1│12,100元/臺│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5日下午3時│灣土地銀行樹│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21分許│林分行005-09│虛偽出售二手手機之訊息,│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作為│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簡鉦│元折算壹日。扣案│││││││武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陷│如附表二編號3.、│││││││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4.、5.、10-1.、1│││││││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1.、附表三編號1.│││││││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帳戶│所示之物均沒收。│││││││,卻未收到商品。││├──┤├────┼─────┼──────┼────────────┼────────┤│133.││陳幼健│101年10月1│10,000元/臺│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6日下午3時│灣土地銀行樹│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取財罪,處有期徒│││││許│林分行005-09│虛偽出售IPAD2平板電腦之│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00號│訊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金,以新臺幣壹仟││││││帳戶│話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元折算壹日。扣案│││││││致陳幼健誤認該拍賣訊息為│如附表二編號3.、│││││││真,陷於錯誤,下標購買,│4.、5.、10-1.、1│││││││並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1.、附表三編號1.│││││││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所示之物均沒收。│││││││定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34.│0000000000│張敏益│101年8月8│8,500元/中國│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9時1│信託商業銀行│在DC數位視野網站上刊登虛│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000-00000000│偽出售NIKONP510相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0274號帳戶│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張敏益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35.││王冠偲│101年8月6│7,000元/華南│該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晚間6時3│商業銀行雙和│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虛偽│取財罪,處有期徒│││││5分許│分行000-0000│出售SAMSUNGEXI相機之訊│刑肆月,如易科罰││││││00000000號帳│息,並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金,以新臺幣壹仟││││││戶│作為與買家聯絡之電話,致│元折算壹日。扣案│││││││王冠偲誤認該拍賣訊息為真│如附表二編號3.、│││││││,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4.、5.、10-1.、1│││││││於左揭詐騙時間依該詐欺集│1.、附表三編號1.│││││││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左揭指定│所示之物均沒收。│││││││帳戶,卻未收到商品。││├──┼──────┼────┼─────┼──────┼────────────┼────────┤│136.│0000000000│林秀玲│101年7月18│美金4萬元(約│詐欺集團利用一般人對於司│張育誠共同犯詐欺│││││日(起訴書│120萬元)/香│法機關案件處理之流程不甚│取財罪,處有期徒│││││附表誤載為│港匯豐銀行臺│熟悉,於接獲自稱警察或司│刑肆月,如易科罰│││││7月17日)下│北分行111-50│法機關公務員之來電多會信│金,以新臺幣壹仟│││││午1時57分│0000000000號│以為真,並聽從其指示辦理│元折算壹日。扣案│││││許│帳戶│之心裡,先由該詐欺集團某│如附表二編號3.、│││││││不詳成員假冒長庚醫院主任│4.、5.、10-1.、1│││││││,於101年7月17日上午10時│1.、附表三編號1.│││││││許以左揭門號行動電話聯絡│所示之物均沒收。│││││││林秀玲,於電話中佯稱有人││││││││冒用林秀玲雙證件申請重大││││││││傷病卡,會將案件轉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追蹤後續情形││││││││,繼而由其他集團成員假冒││││││││警員、地檢署檢察官,接續││││││││撥打電話向林秀玲詐稱林秀││││││││玲之證件疑似被冒用涉及投││││││││資詐欺案件,林秀玲名下之││││││││銀行資產將被凍結,需將其││││││││銀行資金匯款轉移,以防遭││││││││凍結,致林秀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1年7月18日下午││││││││1時57分許至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一路193號星展銀行臨││││││││櫃匯款美金4萬元至左揭指││││││││定帳戶。嗣因林秀玲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受騙。││└──┴──────┴────┴─────┴──────┴────────────┴────────┘附表二(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號新葉檳榔攤,受執行人:翁銘均):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是否沒收│├──┼─────────────────────────┼────┤│1.│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否│││,IMEI:0000000000000000)││├──┼─────────────────────────┼────┤│2.│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否│││,IMEI:000000000000000)││├──┼─────────────────────────┼────┤│3.│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是│││IMEI:000000000000000)││├──┼─────────────────────────┼────┤│4.│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是│││IMEI:000000000000000)││├──┼─────────────────────────┼────┤│5.│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000│是│││115)││├──┼─────────────────────────┼────┤│6.│SONYERICCSON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3530│否│││00000000000)││├──┼─────────────────────────┼────┤│7.│MASHIMARO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無)│否│├──┼─────────────────────────┼────┤│8.│MOTOB01A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IMEI:000000000│否│││000895)││├──┼─────────────────────────┼────┤│9.│STAR廠牌行動電話1支(不含SIM卡,含亞太預付卡)│否│├──┼─────────────────────────┼────┤│10-1│MORAL廠牌行動電話1支(雙卡機,含中國移動門號SIM卡1│是││.│張,IMEI:000000000000000)││├──┼─────────────────────────┼────┤│10-2│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否││.│││├──┼─────────────────────────┼────┤│11.│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是│├──┼─────────────────────────┼────┤│12.│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否│├──┼─────────────────────────┼────┤│13.│電腦主機1臺│否│└──┴─────────────────────────┴────┘附表三(執行處所:桃園市○○區○○路○○○號彩庄檳榔店,受執行人:陳明雄)┌──┬─────────────────────────┬────┐│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是否沒收│├──┼─────────────────────────┼────┤│1.│電話轉接器2臺│是│├──┼─────────────────────────┼────┤│2.│郵局存簿1本(戶名陳明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否│├──┼─────────────────────────┼────┤│3.│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3529│是│││00000000000)││└──┴─────────────────────────┴────┘附表四:(執行處所:桃園市○鎮區○○街○○巷○○號,受執行人:陳虹婷)┌──┬─────────────────────────┬────┐│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是否沒收│├──┼─────────────────────────┼────┤│1.│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352752│否│││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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