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 被告 陳美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陳美勤自民國82年8月9日起迄100年5月24日止,受僱於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公司豐原區部霧峰收費處,擔任展業代表,負責為原告公司招攬保險及收費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1至31所示時間,向附表1至31所示客戶,收取附表1至31所示款項後,未依原告公司規定繳回,而予以侵占入己,挪作私用,所侵占之保險費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70萬4047元。
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同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3項亦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據此,被告於其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原告公司依法應與其連帶負賠償責任,且原告公司於賠償損害後,對於被告有求償權,是原告公司已賠償上述保戶,依法自得向被告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㈠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並不爭執,惟以即將入獄,利息負擔不起等語置辯。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人事資料查詢表及被
告侵占明細表各乙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512號刑事卷宗審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可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同法第18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被告受僱於原告公司,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客戶之保費,原告公司依法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且於賠償客戶後,得向被告請求賠償。從而,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70
萬40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
┌───┬─────┬────┬────┬─────┬───────┬───────────────┬───────────┐│編號│保單號碼│要保人│繳法別│繳費年次│繳費日│挪用款項類別│證據資料│││││││├────┬────┬─────┤││││││││保費(新│償還款│增額保費│││││││││臺幣\\元)││││├───┼─────┼────┼────┼─────┼───────┼────┼────┼─────┼───────────┤│1│ATQ0000000│ 郭金童 │半年繳│1602~1702│97.12.31起│9萬7308│││‧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AJNB779390│ 洪愛月 │年繳│0701~1201│94.03.10起│3萬2292│││‧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AGNB462450│洪愛月│年繳│0901~1401│94.03.10起│9萬357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4│AJNB779270│洪愛月│年繳│0701~1201│94.03.10起│3萬9342│││‧保戶、被告聲明書││││││││元││││├───┼─────┼────┼────┼─────┼───────┼────┼────┼─────┼───────────┤│5│AGH0000000│ 洪峰偉 │年繳│1101~1501│94.03.10起│1萬480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6│JQB0C22R20│洪愛月│不定期│增額保費│98.03、98.05、│││11萬5000元│‧保戶、被告聲明書│││││││98.10、99.01│││││├───┼─────┼────┼────┼─────┼───────┼────┼────┼─────┼───────────┤│7│AGNB386250│ 廖彩蓮 │年繳│1401│99.06.03│2003元│││‧保戶、被告聲明書│├───┼─────┼────┼────┼─────┼───────┼────┼────┼─────┼───────────┤│8│AGSB033030│ 劉金妲 │月繳│1101~1207│97.12.20起│3萬9216│││‧保戶、被告聲明書││││││││元││││├───┼─────┼────┼────┼─────┼───────┼────┼────┼─────┼───────────┤│9│JQB055LD20│劉金妲│年繳│0401~0601│97.02起│10萬8000││8萬元(不定│‧保戶、被告聲明書││││││││元││期不定額)││├───┼─────┼────┼────┼─────┼───────┼────┼────┼─────┼───────────┤│10│ACJB132800│ 陳世杰 │年繳│0801│99.02.15│1萬9827│││‧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1│無│ 張菊蘭 │新契約費│新契約│99.04.27│45萬元│││‧保戶、被告聲明書│├───┼─────┼────┼────┼─────┼───────┼────┼────┼─────┼───────────┤│12│0000000000│ 江茂伯 │年繳│0201│99.04.10│3萬515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3│AJPB577480│江茂伯│年繳│1001~1101│97.11.10起│2萬4106│││‧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4│AJPB577610│江茂伯│年繳│1001~1101│97.11.10起│2萬1766│││‧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5│AGJ0000000│ 紀佳樺 │半年繳│1301~1502│96.10.10起│1萬671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6│ARN0000000│紀佳樺│半年繳│1301~1502│96.10.10起│9萬5346│││‧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7│A3KB014090│紀佳樺│年繳│1901~2101│96.09.10起│5萬3727│││‧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8│A3KB014950│紀佳樺│年繳│1901~2101│96.09.10起│6萬4905│││‧保戶、被告聲明書││││││││元││││├───┼─────┼────┼────┼─────┼───────┼────┼────┼─────┼───────────┤│19│A9MB441990│紀佳樺│年繳│1101~1301│97.07.10起│4萬1079│││‧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0│A9MB441870│紀佳樺│年繳│1101~1301│97.07.10起│3萬7659│││‧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1│JQB02TSJ60│紀佳樺│不定期│增額保費│99.07.22│││3萬元(不定│‧保戶、被告聲明書││││││││││期不定額)││├───┼─────┼────┼────┼─────┼───────┼────┼────┼─────┼───────────┤│22│AFRB939620│謝孔雀│年繳│0301│99.05.15│1萬5228│││‧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3│AGNB300950│ 歐瓊芳 │償還款││98.10、98.11、││15萬元││‧保戶、被告聲明書│││││││98.12、99.03││││註:前3次均3萬,第4次6│├───┼─────┼────┼────┼─────┼───────┼────┼────┼─────┼───────────┤│24│ARMB377430│ 林佳齡 │償還款││98.05.02││3萬500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5│ARP0000000│林佳齡│償還款││98.11.30││10萬元││‧保戶、被告聲明書││││││││││││├───┼─────┼────┼────┼─────┼───────┼────┼────┼─────┼───────────┤│26│ARMB394440│林佳齡│償還款││98.10.21││35萬元││‧保戶、被告聲明書││││││││││││├───┼─────┼────┼────┼─────┼───────┼────┼────┼─────┼───────────┤│27│AGJ0000000│ 曾麗珍 │年繳│1001~1501│94.01.03起│10萬1451│││‧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8│AGJ0000000│曾麗珍│年繳│1001~1501│94.01.03起│2萬9616│││‧保戶、被告聲明書││││││││元││││├───┼─────┼────┼────┼─────┼───────┼────┼────┼─────┼───────────┤│29│AAB0000000│曾麗珍│年繳│1001~1501│94.01.03起│5萬6694│││‧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0│ARN0000000│曾麗珍│年繳│1001~1501│94.01.03起│19萬6058│││‧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1│AJ0B342690│ 何秀連 │月繳│0903~1201│96.08.20起│6萬1775│││‧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2│AEUB085080│何秀連│年繳│0201~0301│98.01.20起│5萬3612│││‧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3│AEUBM77530│何秀連│年繳│0201│98.10.30│2萬1407│││‧保戶、被告聲明書││││││││元││││├───┼─────┼────┼────┼─────┼───────┼────┼────┼─────┼───────────┤│34│AHKB647250│何秀連│年繳│0201│98.10.30│2萬1400│││‧保戶、被告聲明書││││││││元││││├───┴─────┴────┴────┴─────┴───────┼────┴────┴─────┼───────────┤│合計│270萬40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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