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莊建中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建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莊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
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即被告莊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即釋放被告,嗣被告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囑託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新北地檢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新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2份、送達執行傳票證書2紙、新北地檢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1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