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尚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美淑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潘美淑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潘美淑對聲請人業提起給付票款之本案民事訴訟,現由本院107年度岡簡字第151號審理中,此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4號辦案進行簿、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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