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98號聲請人富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鏗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9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儷通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富璟應用材料有限公司│58,800元│LD0000000│105年11月30日│││公司陳進林│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