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勞宜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系爭債權受讓自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讓渡書載明本金未償餘額為29,949,955元,詎債權人以截算至102年4月15日止之全部債務列充本金而為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