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係對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苑禎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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