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301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2654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0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庭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117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057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培睿書記官葉姿敏通譯楊于廣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庭愷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貳拾柒點肆肆捌公克,驗餘淨重貳拾柒點肆肆參公克,純質淨重貳拾壹點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含有愷他命成分之煙草葉壹包(驗前淨重零點貳捌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零公克)、愷他命粉末貳包(驗前淨重合計貳拾柒點貳零參公克,驗餘淨重合計貳拾柒點壹柒玖公克,純質淨重合計貳拾壹點肆捌貳公克)、硝甲 西泮 壹包(共陸拾捌顆,驗前淨重合計拾貳點玖伍肆公克,驗餘淨重合計拾貳點捌捌零公克,純質淨重合計零點參貳伍公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庭愷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生仔」之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又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金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琦琦 」之女子購入含有愷他命成分之煙草葉1包(驗前淨重0.281公克,驗餘淨重0.260公克)、愷他命粉末2包(驗前淨重合計27.203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27.179公克,純質淨重合計21.482公克)及 硝甲西泮 68顆(驗前淨重合計12.95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325公克)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張庭愷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100年3月2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能警惕及戒絕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2之方式,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犯罪時、地及方法│持有毒品之名稱及數量│查獲時地│檢驗報告│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號││││││├─┼──────────┼───────────┼──────┼────────┼────────┤│1│於100年1月16日,以新│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於100年1月19│高雄醫學大學附設│張庭愷持有第二級│││臺幣(下同)5萬5,000│淨重27.448公克,驗餘淨│日19時50分許│中和紀念醫院檢驗│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重27.443公克,純質淨重│,在其位於高│報告(報告編號│公克以上,處有期│││詳綽號「生仔」之男子│21.134公克)│雄市三民區民│00000-000)│徒刑壹年。扣案之│││,購入甲基安非他命1││族一路302號││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包(驗前淨重27.448公││210室住處內││(驗前淨重貳拾柒│││克,驗餘淨重27.443公││為警查獲,並││點肆肆捌公克,驗│││克,純質淨重21.134公││當場扣得左列││餘淨重貳拾柒點肆│││克)而持有之。││之物,始悉上││肆參公克,純質淨│││││情。││重貳拾壹點壹參肆│││││││公克),沒收銷燬│││││││。│├─┼──────────┼───────────┤├────────┼────────┤│2│於100年1月初某日,向│(1)含有愷他命成分之煙││(1)高市凱醫驗字│張庭愷持有第三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草葉1包(驗前淨重││第15380號高雄│毒品純質淨重二十│││「琦琦」之女子購入含│0.281公克,驗餘淨重││市立凱旋醫院│公克以上,處有期│││有愷他命成分之│0.260公克)││濫用藥物成品│徒刑捌月。扣案含│││煙草葉1包(驗前淨重│││檢驗鑑定書│有愷他命成分之煙│││0.281公克,驗餘淨重│(2)愷他命粉末2包(驗前│││草葉壹包(驗前淨│││0.260公克)、愷他│淨重合計27.203公克││(2)高市凱醫驗字│重零點貳捌壹公克│││命粉末2包(驗前淨重│,驗餘淨重合計││第16385號高雄│,驗餘淨重零點貳│││合計27.203公克,驗餘│27.179公克,純質淨││市立凱旋醫院│陸零公克)、愷他│││淨重合計27.179公│重合計21.482公克)││濫用藥物成品│命粉末貳包(驗前│││克,純質淨重合計│││檢驗鑑定書、│淨重合計貳拾柒點│││21.482公克)及硝甲西│(3)硝甲西泮1包(共68顆││高市凱醫驗字│貳零參公克,驗餘│││泮68顆(驗前淨重合計│,驗前淨重合計││第18597號高雄│淨重合計貳拾柒點│││12.954公克,驗餘淨重│12.954公克,驗餘淨││市立凱旋醫院│壹柒玖公克,純質│││合計12.880公克,純質│重合計12.880公克,││濫用藥物成品│淨重合計貳拾壹點│││淨重合計0.325公克)│純質淨重合計0.325││檢驗鑑定書│肆捌貳公克)、硝│││而持有之。│公克)││(3)高市凱醫驗字│甲西泮壹包(共陸││││││第16385號高雄│拾捌顆,驗前淨重││││││市立凱旋醫院│合計拾貳點玖伍肆││││││濫用藥物成品│公克,驗餘淨重合││││││檢驗鑑定書、│計拾貳點捌捌零公││││││高市凱醫驗字│克,純質淨重合計││││││第18597號高雄│零點參貳伍公克)││││││立凱旋醫院濫│,均沒收。││││││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表二┌─┬──────────┬────────────┬──────────┐│編│犯罪時、地及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號││││├─┼──────────┼────────────┼──────────┤│1│於100年7月7日18時44│於100年7月7日18時10分,│張庭愷施用第一級毒品│││分為員警採集尿液時回│在高雄市○○區○○路與南│,處有期徒刑陸月。│││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華路口,因張庭愷形跡可疑││││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管人口,並徵得其同意採集││││洛因1次。│尿液送檢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2│於100年7月7日18時44│因、 嗎啡 之陽性反應,始查├──────────┤││分為員警採集尿液時回│悉上情。│張庭愷施用第二級毒品│││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處有期徒刑貳月。│││不詳處所,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