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112年度執字第6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4月22日至107年5月1日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6月16日中院平刑恆112聲字第1693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⑴107年4月24日⑵107年4月25日⑶107年4月25日⑴107年4月25日⑵107年4月25日⑴107年4月22日⑵107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098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68號臺中地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4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63號108年度訴字第6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21日108年8月6日108年3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63號108年度訴字第63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8月27日108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70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59號臺中地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0號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60號)
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6罪)犯罪日期⑴107年4月23日⑵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4日至25日⑴107年4月27日⑵107年4月30日⑶107年4月30日至5月1日⑷107年4月30日至5月1日⑸107年4月30日至5月1日⑹107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428號臺中地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42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13日109年5月7日112年3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04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77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日109年6月8日112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29號(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3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5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至5經中高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5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