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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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822號聲請人 劉廷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素梅楊家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為「楊家其」是否有誤?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卷附本票影本所載發票人為「 楊家豪 」)㈡確認二張本票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是否誤載?(因已
超過最高利率16%)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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