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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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3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文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七條約定逾期違約金以當期未付款部分百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且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伍仟元,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上限已有約定,是本件聲請人另行請求到期違約金壹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