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 律師被告臺中縣大雅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府訴委字第09902334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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