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字第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其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乙○○為聲請人之父,前經鈞院96年度禁字第69號宣告禁治產在案。原監護人 林圓 於民國97年8月6日過世,禁治產人乙○○現無法定監護人,故由法定親屬會議會員 周李鳳李萬清李順進謝鳳足林阿秀 組成親屬會議,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為此請准依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等語。
三、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本院96年度禁字第69號、98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親屬會議紀錄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親屬會議決議結果,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之規定,選定甲○○為禁治產人乙○○之監護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譚鈺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