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2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被告 康乾維 被告 胡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6月1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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