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軍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軍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東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東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東山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9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73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738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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