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黎閎洋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1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閎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黎閎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706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黎閎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而該案起訴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2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雲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按。上開案件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傳拘未獲,有桃園地檢署102年10月8日桃檢秋乙102執助1470字第083994號函、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為憑,是本案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尤開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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