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陳水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宣儒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
二、補提起訴狀(含所附的各項證物)之繕本1份(如因證物原本已經附於起訴狀,未自留影本而無法提出者,請速到本院聲請閱卷後再提出(或聲請暫時發回證物原本供自行影印,待補正繕本時連同原本一併提出於法院,亦可)。
三、應提出收據1至8各項費用支出之明細表(各項費用請按各筆支出日期、項目及金額列出明細,以利對造答辯及法院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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