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尚貴
蕭素雲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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