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中庸 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 江燕琴 育有二名子女,長女民國85年次,現正就讀正修科技大學夜間部,次女90年次,並與債務人之母盧陳阿梅共同租屋居住,全家之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8,000元,水電瓦斯等費用每月共約3,000元,債務人到院稱未滿20歲之長女雖有打工收入可負擔自身支出,但是家裡的房屋費與水電瓦斯費還是由我和配偶負擔,次女每月扶養費4,000元與母親扶養費3,000元是除房屋費與水電瓦斯費用以外之費用等語,此有債務人104年12月21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100年度與101年度申報年所得均低於15萬元,自102年起任職萬長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到院稱家住在大寮,工作地在岡山,每日往返里程約60公里,平常都騎摩托車,天氣不好才會改開車,平日機車每2日加一次油,加上換機油、定期更換的零件、保養費用等,每月交通費支出約5,000元,本院認債務人為把握收入較好之工作機會,不惜長途通勤往返,其交通費支出應可列計為工作成本,但金額宜減縮為每月3,000元,始為適當,又依據債務人104年1至10月收入平均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平均36,907元,加計年終獎金平均每月4,923元,扣除交通費成本3,000元後,實際可支配收入為38,85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4年7月9日與9月18日陳報狀、債務人104年12月21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一台1995年份之汽車,
堪認年份老舊,無剩餘價值,另經本院函查保單解約金結果,台灣人壽未投保,中國信託人壽為無解約金之健康險,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僅1,649元,無清算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支出共計28,200元,惟
依據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債務人個人生活費宜以9,500元為上限,次女扶養費4,000元,母親扶養費3,000元,加計與配偶共同分攤之房屋與水電瓦斯等費用5,500元,始為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38,85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共計22,000元後,每月13,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2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38697│12.94%│1747│├──────────┼──────┼─────┼──────┤│凱基商業銀行│829640│24.47%│33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30.84%│416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25653│15.50%│2093│├──────────┼──────┼─────┼──────┤│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23941│12.50%│1688│├──────────┼──────┼─────┼──────┤│良京實業公司│126864│3.74%│505│├──────────┼──────┼─────┼──────┤│債權總額│3,390,375│每期金額│13,500│├──────────┼──────┼─────┼──────┤│清償成數│約28.67%│清償總額│97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