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 王鐘鼎 上列聲請人王鐘鼎因與相對人 黃才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鐘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等)。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四)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即相對人資料,向戶政機關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