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顧玉雪 代理人 馬加生 相對人 顧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9年度裁全字第750號)後,迄未起訴等情,經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750號、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等民事事件卷宗核對屬實,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