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債權人 周幸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伯淵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證物: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聲請狀未檢附)
三、債務人沈伯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