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隱名合夥出資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23號原告 葉昇 訴訟代理人 王裕鈞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 洪聖斌 請求返還隱名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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