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12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EADALLLIMITED(立歐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LEADALLLIMITED(立歐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識別王橞瀴為相對人LEADALLLIMITED(立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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