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陳稼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芷穎張嘉衿張雅惇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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