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亭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9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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