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務人 徐子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