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錦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60】。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102年1月起迄今之收入證明,及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並應提出其配偶之100年及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誤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應說明聲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房租、水、電、瓦斯、醫療、網路、電視、電話及行動電話)之計算方式,並檢付相關收據證明,並說明家庭支出中,有需支出其他雜支需費3,000元之原因及證明。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為其長子及次子向臺灣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申請助學貸款之保證人,是聲請人應將該二銀行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聲請人是否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各該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另聲請人應提出積欠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之金額及積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餘欠款含利息、違約金之金額究為何?是否確定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積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是否已於102年12月2日清償完畢?如與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不同。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六、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於聲請人前兩年平均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萬9,639元,平均每月必要支出為3萬1,680元,換言之,聲請人主張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入不敷出。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顯示,聲請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VISA金卡使用中,均有繳清無遲延;且本院為查明聲請人所欠債務含利息、違約金總額是否未逾1,200萬元,經台北邦商業銀行函復本院聲請人積欠該公司款項業於102年12月2日清償完畢,倘聲請人入不敷出,則聲請人何以能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消費金額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之債務?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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