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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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瑞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唐秀禎 以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