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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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治信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治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治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至2:103年度審訴字第1983號,編號3至4:104年度審訴字第54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