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江蔡涼 法定代理人 江志昌 被告 陳榮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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