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本件聯絡人:乾調股書記官沈世儒(0000-0000分機372)】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