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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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其中暨自民國97年7月1日起算至98年5月31日止之真意)。
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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