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
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管委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規約。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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