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23號聲請人 翁素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支票號碼AF0000000號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惟其所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日期欄經塗改,故本院乃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檢還通知書正本,並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持往掛失銀行於塗改處蓋章確認,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該通知函已於102年1月29日由聲請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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