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欣欣化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 炳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7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屆滿日2月15日適為國定假日,順延三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欣欣化學有限公司呂│台灣銀行台南分行│101年7月31日│9,975元│AG0000000││││炳輝││││││├──┼─────────┼─────────┼───────┼─────────┼────────┼──┤│002│欣欣化學有限公司呂│台灣銀行台南分行│101年7月31日│12,049元│AG0000000││││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