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 謝嫈娟 債務人 邱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