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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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乙○○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8,0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10元乘800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新臺幣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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