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邱智珍 被告 詹其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