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

原告 鍾品蓁

被告 林桂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熟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宜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