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展河
萬秀美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孟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展河、萬秀美清償各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展河、萬秀美清償各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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