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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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46號
107年度聲字第991號
108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兼被告 劉金昌 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兼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字第65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兼被告劉金昌(下稱被告)聲請意旨均略以:伊已認罪,且之前有發生車禍,已經超過6個月不能委託他人幫伊處理車禍的事情,必須聯絡家人拿伊的資料來跟對方談,希望能解除禁見,另本案已羈押並禁見逾9個月,父母身體不好,關心家裡一切,且經辯論終結,無串證逃亡之虞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
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725、989、990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然依證人 林宗榮 等人之證述及指認嫌疑紀錄表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上開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況被告與同案被告 鍾汶峻 供述內容彼此歧異甚大,亦與證人 李銘賢 等證述內容不符,另有相關警詢筆錄顯示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7年3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同年6月21日、8月21日、10月21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後依法於108年1月7日起發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已無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湘惠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