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53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伶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聲請狀雖謂依本票所記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惟該本票無發票日,依法為無效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