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6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嘉琳
曾學良潘旻祈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鄭淵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方嘉琳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凌晨某時許,因其女友 曾雯君 之姐 曾惠君 在告訴人 鄭智謀 (當時為曾惠君之男友)位於屏東縣○○鎮○○路○○○號之住處,與告訴人鄭智謀發生衝突而受傷,因而與曾雯君共同駕車前往告訴人鄭智謀上址住處將曾惠君接走,載至屏東縣東港鎮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就醫。被告方嘉琳因此對告訴人鄭智謀心生不滿,於同日凌晨2時許,邀集被告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數名姓名不詳之人,分別乘坐被告曾學良、潘旻祈駕駛之自小客車,共同前往告訴人鄭智謀上址住處報復。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到達後,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分持被告方嘉琳準備之鐵管、木棒,將告訴人鄭智謀住處前擺放已包裝好之瓷碗、瓷盤、筷子及湯匙等10箱餐具組(外燴所用,1箱20組,共200組),及停放在上址前告訴人鄭智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告訴人 鄭智榮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告訴人鄭智謀住處1樓前門門窗玻璃、1樓客廳內櫥櫃及2樓鋁門等物品毀損後離去(毀損情形詳附表)。㈡嗣同日稍晚之凌晨某時許,曾惠君在醫院驗傷後,曾雯君駕駛被告方嘉琳所有之自小客車搭載曾惠君前往告訴人鄭智謀上址住處,欲取回曾惠君留在告訴人鄭智謀家中之物品。曾雯君、曾惠君於同日凌晨3時45分許到達時,告訴人鄭智謀持菜刀及鐵棍在屋外防備被告方嘉琳再次前來,見曾雯君駕車抵達,即持菜刀、鐵棍擊打車子引擎蓋處,曾雯君因此不敢停留而立即駕駛返家並告知被告方嘉琳。被告方嘉琳又因此心生不滿,再度邀集具有共同犯意之被告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乘坐由被告曾學良、潘旻祈駕駛之自小客車共同前往告訴人鄭智謀上址住處報復。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到達後,基於共同毀損之犯意,分持鐵管、木棒、空玻璃瓶及當場噴灑後之滅火器,共同毀損停在上址屋前之告訴人 鄭春風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告訴人 鄭智仁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貨車,並共同將上述㈠衝突中被毀損之餐具組、機車、房屋門窗、屋內櫥櫃等物再次毀損(毀損情形詳附表)。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於共同毀損上述物品之過程中,因與告訴人鄭智謀及其家人起衝突,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及其他姓名不詳之人又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分持鐵管、木棒或徒手,毆打在場之告訴人鄭智謀,致告訴人鄭智謀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前額開放性傷口1公分、左手挫傷合併多處表淺性外傷、右膝挫傷合併表淺性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均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2次),及(修正前)同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1次)。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因傷害及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方嘉琳、曾學良、潘旻祈與告訴人鄭智謀、鄭春風、鄭智仁、鄭智榮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鄭智謀、鄭春風、鄭智仁、鄭智榮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3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附表:財物損失情形表┌──┬────────┬──────┬──────┐│編號│項目(及數量)│所有權人或使│受損情形││││用人││├──┼────────┼──────┼──────┤│1│車牌號碼00-0000│鄭智仁│可發動│││號自用小貨車││車型外觀(含│││││全車玻璃、排│││││氣管等)遭破│││││壞│├──┼────────┼──────┼──────┤│2│車牌號碼0000-00│鄭春風│可發動│││號自用小客貨車││車型外觀(含│││││全車玻璃)遭│││││破壞│├──┼────────┼──────┼──────┤│3│車牌號碼000-000│鄭智榮│無法發動│││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型外觀遭破│││││壞│├──┼────────┼──────┼──────┤│4│車牌號碼000-000│鄭智謀│可發動│││號普通輕型機車││車型外觀遭破│││││壞│├──┼────────┼──────┼──────┤│5│門窗玻璃、客廳櫥│使用人鄭智謀│玻璃全遭打破│││櫃、1樓及2樓鋁門││、1樓及2樓│││(全毀)││鋁門全毀│├──┼────────┼──────┼──────┤│6│10箱碗筷(1箱20│使用人鄭智謀│10箱碗筷全遭│││組瓷作碗、盤、筷││破壞無法使用│││、匙,共200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