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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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金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人 徐培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贍養金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一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為身心障礙人士,且須撫養就學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業經台北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信用,且無法籌措新台幣一千元以支付抗告費用之信用技能。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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